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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租金超30日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人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阳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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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22民初2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日,黄石某物物流公司(甲方)与湖北某通公司(乙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海州大道16号的仓库(建筑面积17615.9平方米,实际租赁14962.65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仓库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仓库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3元,合计每月12元;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需在每季度提前一周支付。同日,双方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综合楼3层301、303、304、305、306号办公用房(面积475.33平方米)租赁给乙方,年租金68452元,按季度支付。两份合同均约定:乙方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达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按月租金两倍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黄石某物物流公司交付了仓库及办公用房,但湖北某通公司未按约支付费用。截至2025年1月1日,湖北某通公司欠付办公用房租金41051.69元、仓库租金等1604093.32元、水电费222360.98元。2024年12月18日,湖北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向黄石某物物流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多次催讨无果,黄石某物物流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解除两份租赁合同;湖北某通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1月1日的欠款1854917.04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4.03%计算);支付2025年1月2日后至实际腾房日的租金等费用;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三大“雷区”,尤其对使用租赁场地的企业和提供担保的负责人敲响警钟:

1. 拖欠租金“超30天”就可能丢场地,别拿合同当儿戏
合同明确约定“拖欠租金超30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湖北某通公司欠租数月(截至2025年1月1日已欠超9个月),法院直接判令解除合同。许多企业以为“拖一拖、缓一缓”没关系,但法律尊重合同约定——一旦违约超30天,出租方无需协商即可收房。更麻烦的是,合同解除后,企业仍需按原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本案中法院支持了2025年1月2日后的费用),但双倍违约金可能被调低(原告主张双倍租金违约金,法院仅按年利率4.03%支持)。
防范建议

2. 法定代表人“随手签担保”,个人存款房车全可能被查封
本案中,曾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凭一份《担保承诺函》就对公司2000多万元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若公司没钱还,法院可直接查封曾某的个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许多老板以为“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但一旦以个人名义担保,家庭财产就和公司风险绑在一起了
防范建议

3. 欠款金额“当庭变更”反增成本,财务记录混乱吃大亏
原告起诉时多次变更欠款金额(如水电费从222360.98元变更为209772.01元),虽最终获法院支持,但因主张过高违约金被驳回部分诉求,自行承担了1542.5元案件受理费。现实中,企业常因财务记录混乱:

给企业的最后一句提醒:租赁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从付款日到水电费,处处是法律陷阱。定期让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梳理风险,远比事后打官司省钱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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