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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老河口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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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82民初23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9月23日,原告朱某与被告老河口市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告朱某选择光华国际2号楼1层xxx号商铺(建筑面积103.87平方米)作为拆迁还房,和某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不能按期交房,和某房地产公司按每月2000元对原告进行租金补偿至房屋交付止,延期不满一月的按一月算。"2016年7月18日,和某房地产公司获得光华国际小区2号楼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2017年1月24日,和某房地产公司张贴交房公告。2017年3月,朱某到和某房地产公司协商交房,但认为未达到交房条件拒绝接收。2018年2月10日,和某房地产公司取得光华国际小区一期2号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载明2018年2月7日完成备案)。2019年3月26日,朱某签署交房确认书。2019年5月15日,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建筑面积102.7平方米,比约定少1.17平方米)。

法院判决:和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朱某45360元(含逾期交房违约金36000元、面积差价9360元);驳回朱某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竣工验收备案是交房的"硬门槛"

这个案例给房地产企业敲响了警钟: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等于给业主送"违约金大礼包"!

很多企业以为拿到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能交房,这是致命误区!本案中,开发商2016年7月拿到规划验收证,2017年1月就通知交房,但法院认定:竣工验收备案才是法定交房门槛。为什么?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 房屋必须"验收合格+完成备案"才能交付
✅ 备案不是走形式,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最终把关
✅ 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未备案房屋,并索要全额违约金

本案中,开发商从2016年9月拖到2018年2月才完成备案,白白多赔18个月违约金(3.6万元)!更扎心的是:

企业风险防范三件套

  1. 交房前必查"三件套"
    ✘ 规划验收合格证 ≠ 能交房
    ✔ 必须同时取得: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住建部门盖章)
    • 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 供水供电等配套验收证明
  2. 合同条款要"堵漏"

    • 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 面积差异处理写具体:如"误差超0.6%按备案单价双倍赔偿"
    • 办证时限写清楚:"交房后XX日内完成初始登记"
  3. 交房流程留证据

    • 通知交房时附备案证明复印件
    • 业主拒收要书面记录原因(避免口头争议)
    • 每月寄送《逾期交房补偿确认函》(防诉讼时效风险)

特别提醒:拆迁安置房比商品房风险更高!安置协议常被当作"内部协议"忽视法律审查,但法院照样按商品房标准判违约金。2023年全国类似案件胜诉率达87%,企业败诉主因就是"以为安置房不用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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