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工程结算需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丹江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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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27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4月15日,通过公开招投标,丹江口市某某店镇人民政府将某某店大柏河流域治理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北京某方公司(原北京某某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大柏河一期工程于2016年5月29日开工,于2017年7月26日竣工,于2017年12月1日经某某店镇人民政府和设计、施工、监理部门验收。
2016年4月20日,北京某方公司将大柏河一期工程市政修缮项目的拆除破碎、污水管网、路面恢复、窖井工程分包给丹江口某建公司,双方签订《园建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为:"第五条合同价款暂定总价1532650元……5.5本合同付款方式执行以下第1种:(1)本合同无预付款,按进度付款,月进度款支付上月已完产值的70%,验收结算完毕后支付至北京某方公司审定结算额的80%;结算后6个月支付至审定结算额的90%,余款为尾款,待保修期满,北京某方公司根据保修责任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扣减保修费用后无息支付给丹江口某建公司。第七条保修期限丹江口某建公司完成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自然月,质量保修期自北京某方公司总包工程经业主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算。"《园建劳务分包合同条款》:"11.7全部工作通过竣工验收后28日内,丹江口某建公司应向北京某方公司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北京某方公司要求的版本,并编辑成册),北京某方公司现场人员签收丹江口某建公司结算资料不视为北京某方公司对于丹江口某建公司结算金额的认可。北京某方公司接受丹江口某建公司资料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11.8北京某方公司对丹江口某建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实行两审终审制,北京某方公司现场人员对于丹江口某建公司报送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上报北京某方公司指定机构进行终审。经两审后,北京某方公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资料经北京某方公司终审确认后,双方签署结算会签单;北京某方公司现场人员的初审意见不作为合同结算的最终结果。"
2017年5月18日,北京某方公司与丹江口某建公司签订《工程分包补充合同》,双方增加了原合同条款部分内容,总含税合同金额变更为2356854.7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北京某方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已支付丹江口某建公司工程款合计1480000元。
2022年8月25日,经法院委托湖北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君信造鉴字【2022】0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大柏河一期丹江口某建公司(市政修缮)工程鉴定造价金额合计为2196368.68元。丹江口某建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36459.02元。
法院判决结果:北京某方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丹江口某建公司工程款716368.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丹江口某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很多老板认为"工程做完了,钱自然就来了",结果却因结算问题陷入漫长的诉讼。那么,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风险呢?
1. 别让"结算"成为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北京某方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想以此拒付工程款。但法院查明,丹江口某建公司已按约提交了结算资料,北京某方公司收到后却无正当理由退回,属于故意拖延结算。
风险提示:作为分包方,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及时、规范地提交结算资料,并保留好提交证据(如快递单、签收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作为总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并明确反馈,不能以"不符合要求"为借口无限期拖延。如果认为资料确实有问题,必须书面说明具体问题并给予合理修改期限。
2. 保修期≠结算等待期,该算的账要及时算
合同约定"结算后6个月支付至审定结算额的90%,余款为尾款,待保修期满……支付",但法院认定:保修期(12个月)届满前就应完成结算。本案工程2017年12月1日验收,保修期应于2018年12月1日届满,因此2018年12月2日前应付清全部工程款。
风险提示:企业经常混淆"保修期"和"结算期",以为保修期内不用着急结算。实际上,保修期是质量保证期限,结算应在保修期开始前或早期完成。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完成的最晚期限,最好具体到天数,比如"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结算"。
3. 拖延结算的代价不只是工程款,还有鉴定费和利息
北京某方公司拖延结算导致不得不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法院判决其承担80%的鉴定费(29167.22元),还要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8年12月3日起算)。原本只需支付71万多工程款,最终却要多付数万元利息和鉴定费。
风险提示:拖延结算不仅不能省下工程款,反而会增加额外成本。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结算流程,设置内部时间节点提醒,避免因内部审批流程过长导致对外违约。
4. 微信聊天、录音也能成为关键证据
本案中,丹江口某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材料成为法院认定"原告积极履行了递交结算文件义务"的关键证据。这些日常沟通记录在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风险提示:日常工作中要养成保留沟通记录的习惯。与客户/供应商的重要沟通,尽量通过书面形式(邮件、微信等)进行,并定期备份。口头约定务必及时形成书面确认,避免"说好了但没证据"的尴尬。
5. 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别让"按惯例"害了你
本案合同约定"北京某方公司对结算资料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没明确每审期限。这给了北京某方公司拖延空间。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初审应在15日内完成,终审应在30日内完成",可能就不会出现拖延数年的局面。
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结算流程等关键条款的明确性。避免使用"及时"、"尽快"等模糊表述,应具体到天数。对于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议请专业律师审核后再签署。
结语
工程建设领域纠纷频发,往往不是因为工程本身有问题,而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没处理好。正如这个案例所示,一个看似简单的结算问题,可能让企业白白多付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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