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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方故意不配合对账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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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26民初119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5日,江西某地有限公司(甲方)与颍上某上有限公司(乙方)及保证人(丙方)周某签订《预拌砂浆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向江西某地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颍上中奥天悦府二标段"工程项目供应预拌砂浆,暂定含税总价150万元约5000吨,以实际供货量为准。颍上某上有限公司负责合同产品的生产、运输到货、卸货并指导安装,交货地点:颍上县中奥天悦府二标段,交货日期:接到江西某地有限公司通知起24小时。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江西某地有限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由江西某地有限公司指定人员程某在颍上某上有限公司的送货单上验收签字,该验收签字人员视为江西某地有限公司认可人员,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将指定人员验收签字的送货单返回一份至江西某地有限公司,作为双方财务结算依据。结算方式:按阜阳工程造价信息当月信息价下浮22%结算。付款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每月25号对账,颍上某上有限公司连续供货3个月后,从第四个月开始支付第一个月实际供货量的100%货款,第五个月支付第二个月实际供货量的100%货款,依次类推,累计支付总货款达到90%时停止支付,供货完成并办理总结算后,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付款前,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必须提供对账单,并提前3天提交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开具的以江西某地有限公司为抬头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否则,江西某地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江西某地有限公司如未按规定日期向颍上某上有限公司付款,应承担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同等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及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20%违约金。周某作为江西某地有限公司担保方,江西某地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周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工程款、违约金、赔偿费和因江西某地有限公司违约导致追偿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保证期限自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合同由江西某地有限公司、颍上某上有限公司盖章,周某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颍上某上有限公司陆续向江西某地有限公司供货。后经颍上某上有限公司与《预拌砂浆买卖合同》中指定的签收货物人员程某确认,供货日期为2023年7月-10月的供货量为701吨,结算金额(含税)190052.2元;2023年11月的供货量为494吨,结算金额(含税)149375.2元、2023年12月的供货量为568吨,结算金额(含税)162582.8元、2024年1月的供货量为725吨,结算金额(含税)217210.4元、2024年3月的供货量为989吨,结算金额(含税)264563元、2024年4月的供货量为1765.2吨,结算金额(含税)473497.44元、2024年5月的供货量为131吨,结算金额(含税)35157.2元、2024年6月的供货量为659.24吨,结算金额(含税)178125.69元、2024年7月的供货量为1103.38吨,结算金额(含税)288322.16元、2024年8月的供货量为1260.2吨,结算金额(含税)324945.14元、2024年9月的供货量为1253.5吨,结算金额(含税)326632.8元、2024年10月的供货量为645.52吨,结算金额(含税)170325.15元、2024年11月的供货量为816.15吨,结算金额(含税)215928.18元、2024年12月的供货量为528吨,结算金额(含税)141406.1元、2025年1-2月的供货量为96吨,结算金额(含税)24950.4元、2025年3月的供货量为105吨,结算金额(含税)27289.5元、2025年4月的供货量为33吨,结算金额(含税)8576.7元,以上合计供货量为11873.19吨,合计结算金额(含税)3198940.06元。上述对账单除2023年7月-10月、2023年11月由颍上某上有限公司、江西某地有限公司盖章,程某签字确认外,其余均为颍上某上有限公司盖章,程某签字确认。2025年5月,颍上某上有限公司与程某再次对上述砂浆对账,并出具《颍上中奥天悦府项目砂浆对账确认单》,确认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总供应砂浆11873.19吨,总金额3198940.06元,累计已付款金额1660000元,欠款金额1538940.06元。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已开具购买方为江西某地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价税金额为1660052.2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江西某地有限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二十天内支付颍上某上有限公司货款153万多元及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周某作为担保人,要对这笔钱承担连带责任;但程某只是负责签收货物的员工,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别以为"不配合对账"就能逃避付款责任!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里约定"付款前要提供发票和对账单",并不意味着买方可以无限期拖延付款!

江西某地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对方没按约定给我们开足发票,我们有权不付款。"但法院为什么没采纳呢?关键在于:买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对账,等于自己"挖坑",法律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想象一下这种情况:

法院认为:对账是双方的事,不是供货方单方面的义务!买方故意不配合对账,就是在"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法律上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就像你约好和朋友吃饭,你到了餐厅却故意不接电话,不能说"因为你没确认餐厅,所以这顿饭不算数"。

企业防范风险实操建议:

  1. 对供货方(卖方):

    • 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保留好所有送货单据
    • 每次送货后及时让指定人员签字确认,最好拍照留存
    • 定期(比如每月25日)主动发送对账单,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留下"已要求对账"的证据
    • 千万别等到欠款多了才催款,小问题及时解决
  2. 对采购方(买方):

    • 别以为"拖着不对账"就能赖账!法院可能直接按对方提供的数据判
    • 如果对数量有异议,必须及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不能光嘴上说
    • 指定专人负责对账,避免"我以为他处理了"的扯皮
    • 真有质量问题要留好证据,不能笼统说"用量超标"
  3. 对担保人(周某这类角色):

    • 签"连带责任保证"前要想清楚:这不是见证人,是真要替人还钱的!
    • 注意担保期限,本案中约定"主债务到期后两年",超时就免责
    • 一旦知道债务人可能还不上,要尽快行使追偿权

另外提醒:本案中20%的违约金被法院调低了,因为供货方没证明实际损失。所以,合同约定违约金要合理,同时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损失证据。

最后,程某作为收货人不用担责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员工在职责范围内签收货物,不代表个人要为公司债务买单。企业在签合同时,务必核实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授权,避免"找错人告错状"。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纠纷——原本只是简单的货款问题,因为对账环节的疏忽,最后闹上法庭,不仅损失违约金,还破坏商业关系。一份设计周全的合同+规范的履约管理,能避免90%的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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