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能擅自用公司房产抵个人债务-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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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47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8日,汤某同意以自己持有的无为县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资产为童某购买该公司商品房。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向童某开具交款通知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立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后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童某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交款通知单和发票上注明了案涉房屋房号为3#-2102号,面积为120.17平方米,折扣后价格为每平方米5101元,总价款612987元。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童某未对案涉房屋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20年4月9日,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某1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购房人张某1在无为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进行了网签备案。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童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童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房两卖"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犯的一个致命错误: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家钱包,随意用公司资产抵个人债务。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的教训,帮您的企业避开这些"坑"。
1. 股东不能把公司当"提款机"——这是违法的!
汤某作为公司股东,想用自己的股份为童某"买"房子,还让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听起来很合理?错!《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简单说,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两回事。就像您不能随便从公司账户取钱买私人物品一样,股东也不能用公司房产抵个人欠款。
企业防范措施:
- 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财产≠股东财产"
- 所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正规审批流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在公司章程中写明"禁止股东用公司资产抵偿个人债务"条款
2. "签字盖章"≠交易有效——缺少关键环节全白忙
虽然法定代表人张先立签了字,公司也开了发票,但法院依然不认可这笔交易。为什么?因为:
- 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 没有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 最重要的是:没在房管部门登记!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没登记等于没拿到"房产身份证"。
企业防范措施:
- 大额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微信聊天都靠不住!)
- 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交易,务必在政府部门完成登记
- 保留全套交易凭证:合同、付款记录、交房验收单等
3. "以房抵债"要当心——操作不当反惹官司
汤某想用公司股份抵债,看似聪明实则危险。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汤某的股份已经转让或减少。这就像您用"未来工资"抵债,但工资还没发到手,这种抵债根本不成立。
企业防范措施:
- 避免用公司资产抵个人债务,可改为股东先转让股份变现再还款
- 如需以资抵债,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债权人、债务人、公司)
- 抵债资产必须完成所有权转移(如房产要过户、车辆要登记)
4. 小疏忽酿大祸——这些细节企业必须注意
- 证据链断裂:童某说汤某欠他钱,却拿不出借条或转账记录
- 内部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随意签字,财务随意开票
- 重复处置资产:2016年"卖"给童某的房子,2020年又"卖"给张某1
企业行动清单:
✅ 建立合同台账,所有交易登记在册
✅ 重要文件必须经法务或律师审核
✅ 定期盘点公司资产,防止"一女二嫁"
✅ 培训业务人员:签字前问三遍"这合法吗?"
给企业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我是大股东,公司是我开的,用点资产算什么"。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人",股东只是"家长"。就像您不能随便卖孩子攒的压岁钱还赌债一样,公司资产必须用于公司经营!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警钟:企业最大的风险不是市场变化,而是内部管理漏洞。一次不规范的操作,可能让多年经营成果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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