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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擅自用公司房产抵个人债务-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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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47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8日,汤某同意以自己持有的无为县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资产为童某购买该公司商品房。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向童某开具交款通知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立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后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童某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交款通知单和发票上注明了案涉房屋房号为3#-2102号,面积为120.17平方米,折扣后价格为每平方米5101元,总价款612987元。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童某未对案涉房屋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20年4月9日,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某1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购房人张某1在无为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进行了网签备案。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童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童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房两卖"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犯的一个致命错误: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家钱包,随意用公司资产抵个人债务。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的教训,帮您的企业避开这些"坑"。

1. 股东不能把公司当"提款机"——这是违法的!

汤某作为公司股东,想用自己的股份为童某"买"房子,还让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听起来很合理?错!《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简单说,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两回事。就像您不能随便从公司账户取钱买私人物品一样,股东也不能用公司房产抵个人欠款。

企业防范措施

2. "签字盖章"≠交易有效——缺少关键环节全白忙

虽然法定代表人张先立签了字,公司也开了发票,但法院依然不认可这笔交易。为什么?因为:

企业防范措施

3. "以房抵债"要当心——操作不当反惹官司

汤某想用公司股份抵债,看似聪明实则危险。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汤某的股份已经转让或减少。这就像您用"未来工资"抵债,但工资还没发到手,这种抵债根本不成立。

企业防范措施

4. 小疏忽酿大祸——这些细节企业必须注意

企业行动清单
✅ 建立合同台账,所有交易登记在册
✅ 重要文件必须经法务或律师审核
✅ 定期盘点公司资产,防止"一女二嫁"
✅ 培训业务人员:签字前问三遍"这合法吗?"

给企业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我是大股东,公司是我开的,用点资产算什么"。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人",股东只是"家长"。就像您不能随便卖孩子攒的压岁钱还赌债一样,公司资产必须用于公司经营!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警钟:企业最大的风险不是市场变化,而是内部管理漏洞。一次不规范的操作,可能让多年经营成果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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