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装修欠款合伙人个人连带担责 - 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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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11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2日,被告江某因桐某装饰装修需要,与原告桐某创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同年9月25日,桐某完成注册登记,该会所由江某与魏某合作经营,江某占有75%的股份,魏某占有25%的股份。同年10月,桐某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后又在装饰工程主材竣工验收单上盖章。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为玉雕园6号楼;工程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9月1日;工程总造价为650000元,按工程进度四期付款。工程于2020年12月竣工后,桐某于2020年12月20日正式营业。在工程施工期间,江某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6000元,现尚有304000元工程款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江某和魏某两人必须一起支付304000元工程款,并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付利息;但原告要求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直接赔钱的诉求被驳回了。
三、法律风险提示: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别让“兄弟情”变“连累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装修欠钱的小事,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中的大隐患——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合伙开的,签约时没写清楚责任,合伙人可能要自己掏腰包赔钱!
法院为啥判江某和魏某个人还钱?关键点就两个:
- 合同“开头乱签”,责任“后面全担”:江某最初以个人名义签装修合同(没提桐某是合伙),后来桐某虽然盖了章,但法院认定:桐某只是个体工商户“壳子”,实际是江某和魏某两人合伙干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法律默认由经营者个人扛,合伙的话就一起扛。
- “公章补救”不顶用:很多人觉得“公司盖章就安全”,但本案中桐某注册后才补盖公章,法院认为这只能算“追认合同”,不能改变“个体工商户本质是个人责任”的事实。欠款时,合伙人照样被追债。
企业怎么避坑?记住这3条铁律:
- 签约前先看“身份牌”:和别人合作,别光听口头说“我们是公司”。务必查清:对方是个人、个体户还是正规公司?如果是合伙开的个体户(像本案桐某),必须要求所有合伙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字+写明股份比例,别让“大股东”一个人扛全责。
- 个体户注册要“写明白”:开个体工商户时,别图省事只写一个老板名字!如果是合伙,一定要在工商登记里注明“合伙经营”并列明各人份额(比如江某75%、魏某25%)。这样以后出事,法院才能精准判责,避免无辜合伙人被拖下水。
- 付款别让“个人转账”埋雷:本案中江某用个人账户付装修款,法院直接认定他是实际责任人。企业付款时,必须用对公账户走账,并备注“XX项目工程款”。个人代付?赶紧补签代付协议,否则容易被当成个人债务!
一句话总结:个体工商户不是“护身符”,合伙经营不规范,老板个人随时可能变“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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