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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将承担连带责任 - 宣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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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02民初49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6日,宁国某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宣城某沈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与胡某达成承租胡某压路机的协议,约定租赁时间自2019年10月17日开始,租赁期限不低于半年,否则按半年计,租赁费为14000元/月,进场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协议》,对上述约定进行了书面确定。合同约定后,胡某如期进场施工,2020年2月27日,胡某的压路机应某兴公司的要求退场。某兴公司应当支付胡某租赁费84000元,但仅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3日分别支付了10000元、6000元,合计16000元,剩余68000元未付。某兴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黄某是其股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法院判决:宁国某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某租赁费68000元;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还不上钱,黄某个人也得用自己的钱还)。

三、核心观点:一人公司老板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财务不分家=个人兜底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一个大坑:如果你开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就是公司只有你一个老板),却没把公司钱和自己钱分清楚,一旦公司欠债,法院会直接让你个人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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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人名已按规范模糊处理,核心法律风险提示适用于各类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