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将承担连带责任 - 宣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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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02民初49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6日,宁国某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宣城某沈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与胡某达成承租胡某压路机的协议,约定租赁时间自2019年10月17日开始,租赁期限不低于半年,否则按半年计,租赁费为14000元/月,进场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协议》,对上述约定进行了书面确定。合同约定后,胡某如期进场施工,2020年2月27日,胡某的压路机应某兴公司的要求退场。某兴公司应当支付胡某租赁费84000元,但仅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3日分别支付了10000元、6000元,合计16000元,剩余68000元未付。某兴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黄某是其股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法院判决:宁国某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某租赁费68000元;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还不上钱,黄某个人也得用自己的钱还)。
三、核心观点:一人公司老板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财务不分家=个人兜底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一个大坑:如果你开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就是公司只有你一个老板),却没把公司钱和自己钱分清楚,一旦公司欠债,法院会直接让你个人来还!
- 为啥黄某要赔钱?
某兴公司欠胡某68000元租赁费,本该公司自己还。但黄某作为唯一股东,全程没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公司钱和我的钱是两回事”(比如公司有独立账本、银行流水清晰)。法院一查:没证据?那就默认你把公司当自家小金库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老板必须对公司的债务“兜底”,个人存款、房产都可能被用来还债。黄某光顾着做生意,忽略了财务“隔离墙”,结果68000元债务从公司头上直接扣到了自己头上。 - 企业怎么避坑?
- 财务必须“分家过日子”:公司开独立银行账户,所有收支走公账,别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司款。比如公司买设备、付工资,必须用公司账户转账,保留好每一笔记录。
- 证据随时“留一手”: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报告,保存好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万一将来闹纠纷,这些就是你的“护身符”——证明“公司是公司,我是我”。
- 签合同别图省事:像本案中租赁协议虽然签了,但退场时间、付款凭证靠口头说,容易扯皮。建议企业:重要交易必须书面确认,退场、付款等关键节点拍视频或签书面单据(像胡某用运输视频证明退场时间,就赢了关键证据)。
一句话总结:一人公司≠个人小金库!财务不分清,债务个人扛。老板们别省那点记账功夫,否则赚的钱可能全填了债务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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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人名已按规范模糊处理,核心法律风险提示适用于各类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