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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未提示保证方式企业可能背负连带责任 - 怀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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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321民初76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1日,吴某、陈某作为借款人、陈某1作为担保人与贷款人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签订《“金农易贷”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额度100000元;借款用途为经营费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为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贷款罚息为贷款利率加收50%(年利率10.8%),从借款逾期之日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022年3月11日,陈某1作为保证人与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签订《“金农易贷”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其提供的是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最后到期的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2年3月31日,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实际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共计偿还贷款利息7081.16元,2023年3月31日,被告吴某、陈某开始拖欠贷款利息。截止2023年6月28日,被告吴某、陈某拖欠贷款本金100000元、拖欠贷款利息2895.06元未予偿还。

法院判决结果:吴某、陈某需在10日内偿还银行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28日为2895.06元,之后按年利率10.8%计算至还清日);陈某1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银行可以直接要求陈某1还钱,无需先找吴某、陈某追偿。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担保合同别忽视“保证方式”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讨债的小事,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签担保合同时,如果忽略“保证方式”的提示,企业可能被直接拖入债务泥潭!

案件关键点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

企业如何自保?3招防“坑”指南

  1. 签字前必查“保证方式”
    • 拿到合同先翻到最后几页担保条款,重点找“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后者,立刻和对方协商修改——企业担保尽量选“一般保证”,降低风险。
  2. 要求对方“显著提示”
    • 遇到格式合同时,直接说:“请把加重我责任的条款(如连带保证)标红加粗,并单独解释给我听。”保留录音或书面确认,万一打官司这就是救命证据!
  3. 别当“甩手掌柜”
    • 老板或财务签字前,务必通读全文。案例中陈某1可能觉得“只是帮朋友签个字”,结果自己背债。记住:担保不是人情,是真金白银的责任!

最后提醒:金融借款纠纷中,70%的担保企业因轻信“熟人关系”或忽略条款吃大亏。与其事后哭诉“不知情”,不如事前花10分钟看清关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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