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不担责,已履行告知义务可免责 - 含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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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皖0522民初1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王某是含山县百合花园小区的业主。2011年左右,王某买了房并装修入住。2013年左右,王某发现自家主卧和次卧靠近地面的内墙面开始渗水,就向含山县某公司的褚某经理反映。物业公司联系了开发商工作人员来看房,开发商委托物业人员对房屋内、外墙重新刷了防水涂料。但问题没解决,王某每年继续反映,物业在质保期内又多次安排刷防水材料,还是没修好。2017年左右,王某再找物业时,褚某告知他可以向含山县住建局申请公共维修资金来维修。王某提交申请后,住建局上门查看,说能申请资金,但提醒如果资金用完还得王某自己出钱。王某不同意用公共维修资金。2022年左右,王某又要求物业解决渗水问题,物业还是建议申请公共维修资金,但王某拒绝,双方闹上法庭。
2025年2月,法院到王某家现场查看,发现他家二楼露台地面比室内地面高,雨水从墙根渗进屋里,导致卧室墙皮起泡脱落、地板损坏。庭审中,法院问王某要不要申请损失鉴定,王某明确说不申请。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没让含山县某公司赔一分钱。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很简单——王某家漏水是房子本身“先天不足”(二楼露台设计高过室内地面),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是物业公司搞坏的。物业公司呢?从2013年到2022年,一直帮忙联系开发商、建议申请维修资金,还反复刷防水材料,已经尽到了“跑腿+提醒”的义务。更关键的是,王某自己不肯用公共维修资金,又不申请损失鉴定,最后损失金额都算不清。所以法院说:这锅物业不背!
对企业(尤其是物业公司)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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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别装看不见,但要“留证据”:
小区里漏水、掉墙皮这类事很常见,物业不能当“甩手掌柜”。但光口头说“我修了”没用,必须留好证据:比如维修记录拍照、和业主的聊天录音、联系开发商的邮件。像本案中,物业因为有褚某和王某的沟通记录,才证明自己尽责了。企业记住:小事随手记,大事留凭证,关键时刻能救命。 -
分清“谁该负责”,别乱扛责任:
房屋漏水如果是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比如设计缺陷、材料不行),责任在开发商,不是物业。物业的义务只是“搭桥”——联系开发商、告知业主维修渠道(如申请公共维修资金)。本案中,物业反复提醒王某用维修资金,王某自己拒绝,最后损失扩大只能自己担。企业要学:该转给开发商的转,该提醒业主的提醒,别傻乎乎全揽身上。 -
业主不配合?及时“划清界限”:
业主如果像王某一样,既不申请维修资金又不配合鉴定损失,物业要书面告知风险(例如发个通知:“您不修可能导致损失更大,责任自负”)。拖得越久,企业越被动。关键点:别怕得罪人,法律只保护尽责的人。
总结一句:物业不是“无限兜底侠”!只要证明自己及时联系、如实告知、配合维修,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风险基本能避开。企业日常管理中,多花1分钟留证据,未来能省100万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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