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代开票不等于债务转移,企业仍可能被追责-广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2民初19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浙江某公司(需方、甲方)与广德市某家庭农场(供方、乙方)签订《苗木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苗木,合同总价491100元;苗木分批次交货,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材料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广德市某家庭农场向浙江某公司交付苗木,收到货款450000元并开具4911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剩余41100元未付,广德市某家庭农场提起诉讼。
一审另查明,郭某系浙江某公司员工。广德市某甲公司、广德市某乙公司认可其与浙江某公司对账清单中,浙江某公司所欠总货款1150000元包含欠广德市某家庭农场的41100元。
浙江某公司上诉称:广德市某家庭农场只是替广德市某甲公司代收款、代开票,实际供货方是广德市某甲公司,且债务已清偿。但法院认为,浙江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收关系,而《苗木购销合同》《苗木对账清单》及发票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广德市某家庭农场已履行交货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浙江某公司向广德市某家庭农场支付剩余货款41100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代收款代开票埋下大隐患,企业必须当心!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委托他人代收款、代开票,却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与代收方形成了真实交易关系,最终要向代收方付款!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让第三方“走个账”,就能规避责任,但本案清楚表明:这种做法风险极高。
为什么浙江某公司会败诉?关键有三点:
- 合同主体≠实际付款对象:浙江某公司和广德市某家庭农场签了合同、开了发票、付了部分款,却声称“真实交易方是广德市某甲公司”。但法院看的是“谁在实际履行合同”——广德市某家庭农场提供了合同、对账单和发票,证明自己供货并收款;而浙江某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广德市某家庭农场只是“工具人”。
- 代收行为被当成了交易确认:郭某(浙江某公司员工)在对账清单上签字确认欠款,等于公司默认了与广德市某家庭农场的交易。法院认为,既然你盖章认可了数据,就不能事后反悔说“我只认广德市某甲公司”。
- 税务操作≠法律事实:浙江某公司辩称发票是“代开”(比如在税务预警值内顶格开票),但法院指出:税务规则和合同关系是两码事。开了票、付了款,就可能被认定为真实交易,不能用“税务筹划”逃避付款责任。
企业防范指南:三招避开“代收雷区”
- 别让“代收”变“背锅”:如果必须委托第三方代收款、代开票(比如关联公司帮忙走账),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写清楚“代收方仅为通道,权利义务仍归实际交易方”。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没有这类协议,导致法院认定它和广德市某家庭农场直接交易。
- 全程留痕,别留漏洞:供货、验收、付款每个环节都要保留证据。比如:
- 要求实际供货方提供送货单、质检报告(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提不出真实供货数据);
- 对账时注明“此款代XX公司收取”,避免混同(本案对账清单写“仁禾苗木已付2650000元”,却由广德市某甲公司落款,引发歧义)。
- 员工行为=公司行为:郭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对账,法院直接认定是公司行为。企业必须规范员工权限——重要文件(如对账单)要明确授权范围,并定期培训“签字即担责”。
别等官司上门才后悔! 很多企业觉得“走账”是小操作,却不知一张发票、一次付款就可能让“代收方”变成“债权人”。本案中浙江某公司多付了4万多元,未来还可能面临更多同类诉讼(判决提到关联案件多达6起)。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企业法律风险往往藏在细节里。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专为企业量身定制,极高的性价比让您用一杯咖啡的钱防范百万损失,更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专业团队帮您审查合同、规范流程,从源头堵住漏洞。别让“省小钱”酿成“赔大钱”,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