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能以未提交结算资料拒付工程款-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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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126民初11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4月,安徽某华电子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凤阳某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华公司将其公司二期生产车间及办公楼工程发包给某金公司施工;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总价为:9,700,000元(其中:厂房钢结构为360万元,土建、安装部分为330万元,厂房合同总价690万元,办公楼合同价为28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包括按进度付款的时间节点和比例。同时约定余下6%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内付清。合同对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未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10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某华公司共计支付某金公司工程款7,413,000元。
某金公司起诉要求某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803,000元及利息,某华公司则反诉要求某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54,353.7元。双方对工程量增减达成合意,确认某金公司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84,371.27元,气楼增项90,000元,屋面银粉涨价差价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 某华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金公司工程款1,719,691.01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日起计算);
- 某华公司需支付某金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4,195元;
- 驳回某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某华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两家公司为了工程款"扯皮",实则暴露出很多企业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陷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重点提醒各位老板注意以下三个关键风险点:
第一,工程验收合格后,不能以"没交结算材料"为由赖账
很多发包方(就是甲方)有个错误观念:只要承包方(乙方)没交全结算材料,就可以不给工程款。本案中某华公司就是这样辩称的,但法院明确指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和支付工程款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关系。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甲方就必须付款,不能拿结算材料当挡箭牌。这就像你买了手机,不能因为卖家没给你开发票就不付钱一样。企业老板要注意: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结算资料提交和付款的关系,避免日后扯皮。
第二,工期延误责任要"白纸黑字"约定清楚
本案中某华公司反诉要求某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法院没支持,因为合同里没写清楚怎么算违约金!某华公司自己按贷款利率算违约金,法院认为这没有合同依据。更关键的是,工期延误往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本案中的疫情、甲方增加工程量、甲方付款不及时等),但某华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全是乙方责任。提醒企业:签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
- 什么情况能顺延工期(比如疫情、恶劣天气、甲方变更设计等)
- 具体怎么计算违约金(不能只写"按法律规定")
- 谁负责记录和确认工期延误原因
第三,"口头承诺"必须变成"书面证据"
本案中某金公司主张屋面银粉涨价,某华公司"口头承诺"补差价1万元,后来双方对这个金额达成一致才被法院认可。现实中很多老板轻信"兄弟之间说好了就行",结果打起官司拿不出证据。特别提醒:
- 任何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必须签书面补充协议
- 微信、邮件确认也要保存好原始记录
- 每次进度款支付都要有签字确认的凭证
给企业老板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时别图省事,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审核,特别是付款条件、工期条款、违约责任这些"关键条款";
- 施工过程中养成"留痕"习惯: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都要双方签字;
- 遇到对方拖延付款,别光靠"催",及时发书面函件并保留证据;
- 工程验收后,主动提交结算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避免被当作拒付理由。
最后提醒各位: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高发,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团队,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支持。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不是"救火队",而是帮您提前堵住法律漏洞的"防火墙",让您的生意既做得大,更走得稳。
(注:本文中公司名称已做匿名化处理,如安徽某华电子基材有限公司原为安徽晶华电子基材有限公司,凤阳某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原为凤阳三金钢结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