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额外设备供应必须书面确认,否则货款难追回 - 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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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108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2月9日,合肥某德公司与江苏某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合肥某德公司向江苏某源公司供应特定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35000元。约定的结算方式如下:江苏某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30%(即130500元)作为定金;合肥某德公司在收到合同总额45%(即195750元)后发货;产品到货后,应于6月30日前无理由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87000元);剩余5%的尾款21750元,应自产品验收合格12个月或到货满14个月即付清。合同质保期自到货之日起计算一年。江苏某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确认签收设备。庭审中,江苏某源公司自认仅支付货款326250元。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7月27日,合肥某德公司销售员向江苏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丹发送信息称"20%才87000元,再加上后面补的一台泵和一个过滤器,总共才95000元";2023年9月12日,王某丹回复称"等政府补贴下来,第一时间给你打过去";2024年8月1日,合肥某德公司员工提到"后来您又增加一台4卫生泵、一台1过滤器说后期再和我们算钱"。
法院判决江苏某源公司需支付合肥某德公司货款108750元及利息6446.7元(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后续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日;驳回合肥某德公司关于额外16000元设备货款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江苏某源公司主张50000元损失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口头约定不书面确认=白干!
这个案例暴露了企业交易中最容易踩的"坑"——把口头约定当合同用。合肥某德公司吃了大亏:明明送了额外设备,却因证据不足,16000元货款一分没要回来!法院为啥不支持?关键原因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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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过≠约定过"
虽然微信里提到"补泵和过滤器",但没写清楚这是合同外的新交易。王某丹回复"等补贴下来付款",也可能理解为对主合同尾款的催促。就像你口头答应朋友"改天请吃饭",真到付钱时对方说"我那是客套话",你也没法告他。
企业避坑指南: 任何新增设备、变更价格、延长账期,必须签《补充协议》!哪怕微信确认,也要写明"双方确认新增4kw卫生泵一台,单价5000元,属合同外采购,付款方式为货到30日内"。 -
"送过≠能收钱"
合肥某德公司以为"货送到了就能要钱",但江苏某源公司咬定这些设备是包含在原合同里的。更致命的是,2024年8月微信里那句"泵坏换下的旧泵您也没退给我",反而被法院当成了"质保期内免费换货"的证据!
企业避坑指南: 送货单必须单独列明"合同外新增设备",让客户签收时注明"此为新增采购,非质保更换"。换货时更要写清"旧件已回收,新件为质保服务"。 -
"说过≠证明过"
江苏某源公司反诉称设备故障导致5万元损失,却只交了模糊视频,连损失数量都算不清。法院直接说:"你说有损失?请拿出采购单、生产记录、维修报告!"
企业避坑指南: 客户说设备坏了,第一时间要三样东西:①故障现场视频 ②生产记录表 ③书面报修单。自己换件时更要拍照留证:"原泵损坏原因:进水短路(附照片),已按质保免费更换"。
特别提醒:合同里"无理由支付20%"的条款差点被对方说成"显失公平",幸好法院没支持。这给我们提了个醒:再简单的合同,也要写清具体年月日!像"6月30日前付款"必须写成"2023年6月30日前",避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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