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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审计结算的工程款不属于到期债权,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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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37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合肥某鑫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皖有限公司、司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安徽某皖有限公司因承建"肥西县金寨南路安置点"工程欠付合肥某鑫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7834561.61元,约定于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因安徽某皖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合肥某鑫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留安徽某皖有限公司在庐江某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80万元。庐江某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目前没有向安徽某皖有限公司付款义务,且安徽某皖有限公司在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也无到期债权。

经查,安徽某皖有限公司中标庐江某投有限公司磙桥安置房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三标段),双方于2014年3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89亿余元,工程于2017年3月竣工。合同约定"审计最终完成后支付至最终审核价款的95%",但双方至今未完成审计,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69亿余元。

另查明,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5月21日,共有11个案件向庐江某投有限公司送达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采取冻结扣留等执行措施。

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扣划)庐江某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万元;一审法院(2020)皖0123执异1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未完成审计结算的工程款不属于"到期债权",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很多企业可能认为,只要看到对方欠钱,就可以通过法院直接从第三方账户中扣款,但这个想法非常危险!

在这个案件中,合肥某鑫有限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扣划庐江某投有限公司账户中的1080万元,理由是安徽某皖有限公司在庐江某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原因很简单: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和安徽某皖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尚未完成审计,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欠款以及欠款的具体金额。

对企业来说,这里有几点重要风险需要防范:

  1. 不要轻信"欠款推算":合肥某鑫有限公司在上诉中用"推算"方式认为庐江某投有限公司欠安徽某皖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但法院根本不认可这种推算。企业间债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凭空猜测。

  2. 审计未完成≠债务已到期: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那么在审计完成前,债务尚未确定,更谈不上"到期"。很多建筑、工程类企业都忽视了这一关键点,导致后期无法主张权利。

  3. 协助执行≠自动配合:当法院要求你作为"协助执行人"冻结他人款项时,如果你有异议(如本案中的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一定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不要因为怕麻烦就默认同意,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

  4. 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时的风险:本案中,有11个案件同时向庐江某投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这说明如果一家公司欠款较多,很可能面临多起执行案件。作为债务人,要及时梳理债务情况;作为债权人,要了解债务人的整体负债状况。

  5. 政策文件不能替代合同约定:合肥某鑫有限公司引用住建部关于"不得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通知,但法院认为这些文件不适用于已竣工项目,也不能改变双方合同约定。企业签订合同时,不要盲目依赖政策文件,合同约定才是关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明确约定结算期限和审计时限;如果长期未完成审计,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债权;作为第三方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要认真审查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到期,必要时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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