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调价条款执行不一致将导致权利丧失-肥东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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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2民初500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2日,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非居民供用气合同》,约定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管道天然气,价格为2.7元/标准立方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合同约定若上游气源价格调整,双方同意按同幅度调整价格;结算方式为智能IC卡先充值后用气;违约责任约定用方未按约定支付气款,供方有权停止供气。
2017年12月6日,合肥市物价局通知要求冬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浮10%(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11月26日,物价局再次通知上调冬季天然气销售价格(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019年1月7日,双方签订《天然气销售价格补充协议》,仅约定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价格为3.14元/立方米。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认为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补交2017年冬季调价费用56万余元及2018年冬季调价费用69万余元,但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拒绝补交。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停止供气,并于2019年6月20日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滞纳金。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停止供气造成的损失20万元。
法院判决: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需支付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费13万余元及违约金;驳回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合同条款执行不一致,可能导致你丧失本应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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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套做一套"会丧失权利
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上游价格调整时同步调整",但在2017年冬季政府调价期间,他们并没有按新价格向安徽某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收费,而是继续按原价2.7元/立方米计费。法院认为,这种行为相当于放弃了调价权利。等到后来想补收差价时,法院说:"当时为什么不调整?现在才要,不行!"企业风险提示:如果你的合同中有价格调整条款,一定要及时、一致地执行。如果因特殊情况暂时不执行,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说明原因和后续处理方式,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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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缺胳膊少腿"要吃亏
2019年1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只约定了2018年10月份的价格,对其他调价期间只字未提。更麻烦的是,协议中还有一句"如上游气价调整...双方结算气价进行同期等额顺向调整",这句话反而让法院认为公司放弃了之前的调价权利。企业风险提示: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全面、准确。不要只写部分事项,要明确哪些内容变更、哪些维持原状、哪些权利放弃。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核,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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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系统设置不当埋隐患
案例中采用智能IC卡先充值后用气的方式,但价格设定完全由供气方控制。在政府调价期间,供气方没有及时在系统中调整价格,导致实际收费与合同约定不符。企业风险提示:企业财务系统、收费系统要与合同条款严格匹配。特别是有价格调整机制的合同,要建立专门的调价通知和系统更新流程,确保调价及时准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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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不完整难维权
供气方声称曾与对方协商调价,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显示,2019年1月价格还是2.7元,2月才涨到3.75元,这成为法院认定"放弃前期调价权利"的关键证据。企业风险提示: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沟通、价格调整、费用结算都要保留书面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发票、会议纪要等都可能是关键证据,要系统归档。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合同执行要"言行一致",该调价时及时调,不能"选择性执行"
- 补充协议要"全面完整",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
- 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 价格调整要有明确流程:收到调价依据→内部审批→书面通知客户→系统更新→保留证据
- 遇到客户拖欠款项,按合同约定步骤处理,不要擅自采取过激措施
这个案例中,肥东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本可收回125万元欠款,最终只拿到13万元,损失惨重。原因就在于合同执行不规范、证据不充分,让本来有理的事变成了没理。
企业经营中,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了,更重要的是"怎么执行"。执行不到位,再好的合同也是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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