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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区域未设警示标志企业需担责 - 肥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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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122民初8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9月30日晚9点多,马某在肥东县的公园散步,返回时途径岱河路辅道时不慎掉入辅道上的窨井中,同行的夏斯成打电话给原告工作单位的李世春,李世春到场后将马某从窨井中救出送往肥东县中医医院,次日转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2019年10月7日,马某在全麻下行胸腰椎骨折经多裂肌间隙入路内固定复位术,2019年10月11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12710.84元(不包含医保支付费用)。2020年1月17日,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某因意外致L2腰椎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马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人民币15000元。马某支付鉴定费2300元。

马某受伤前在肥东县项目工地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3000元。案涉的岱河路施工单位是安徽某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肥东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发包,合肥某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项目单位。马某掉入的窨井在安徽某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岱河路辅道上,该窨井无窨井盖,该路尚在施工。

法院判决安徽某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马某38206.21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虽然马某自己要负主要责任,但施工企业因为没做好安全防护,还是得赔近4万元。

三、核心观点:施工安全无小事,警示防护不到位企业要"埋单"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这是我的施工区域,外人不该进来,出了事不关我的事"。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只要你在公共区域施工,就必须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否则出了事,企业就得赔钱

为什么施工企业要赔钱?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

对企业来说,这4万元可能不算大钱,但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赔偿可能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更严重的是,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安全警示必须"看得见、看得清"

    • 白天: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反光锥筒、警示牌)
    • 夜间:必须配备警示灯或照明设备,确保24小时都能被看到
    • 危险区域:如开挖的窨井、沟渠等,要设置围栏或防护网
  2. 安全措施必须"做得到、做彻底"

    • 施工结束后,当天的坑道、窨井必须临时封闭或加盖
    • 不能当天完工的,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设施
    • 对于长期施工的区域,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
  3. 证据留存必须"有照片、有记录"

    • 每天开工前,对安全措施进行拍照或录像
    • 建立安全巡查记录本,由专人签字确认
    • 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就是证明你尽到责任的有力证据
  4. 责任划分必须"签合同、明界限"

    • 如果是分包工程,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归属
    • 要求分包商提供安全施工承诺和保险证明
    • 作为总包方,也要定期检查分包商的安全措施

特别提醒:不仅是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发包方和管理方,如果对施工安全有管理职责而未履行,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发包方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一个小疏忽可能带来大损失。做好安全防护,既是保护他人,更是保护企业自己。花几百元买警示标志和防护网,远比赔几万元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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