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低价转移资产将被法院认定无效-巢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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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2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10日,原告某某、某某、某某(乙方)与被告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将斯维登国际广场酒店公寓6层A0512房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物业单价每平方5118元,总面积58.62平方米,总金额300000元,出让期限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51年5月31日止。合同约定乙方将物业委托甲方经营,第一年租金回报9%(20520元),第二年至第五年10%(22800元),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实际盈利5:5分成。原告按约支付了30万元使用权出让款。
2019年5月27日,被告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将包含原告所购房屋在内的18085.73平方米房产以每平方米2521.32元、总价45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巢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巢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异常:2019年5月至9月间,通过10万、20万、40万等小额分200多笔支付3880万元。
法院查明,两家公司间存在明显的资金循环流转:巢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转账后,资金通过张某某(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原财务人员)、刘某某(某某配偶)等个人账户又转回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例如,2019年8-9月间,巢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转入张某某账户1478.5万元,这些钱几乎全部通过刘某某、某某等账户又转回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原告房屋的部分无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普通合同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企业常见的"致命陷阱"——通过关联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把公司资产卖给自家另一个公司"就能规避责任,但法院早已看穿这种把戏。本案中,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两家公司之间低价交易、互转款项的行为及事实,不排除以恶意串通方式损害多位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3个警示:
1. "低价转让"不是免死金牌,可能适得其反
本案中,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房产以每平方米2521元卖给关联公司,而原告购买时单价是5118元,差价超过50%。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70%即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很多老板以为"签个低价合同就能把资产转走",殊不知这恰恰给债权人留下了最有力的反击证据。企业处置重大资产时,务必确保价格合理,最好有第三方评估报告支撑,避免留下"低价转移"的把柄。
2. "循环转账"是法院重点打击的"造假信号"
本案最致命的是资金流转方式——巢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3880万元购房款,通过个人账户转了一圈又回到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法院直接认定:"上述转款显与正常交易习惯不合"。现实中,有些企业用"今天A转B、明天B转C、后天C转A"的方式制造付款假象,但银行流水一查就穿帮。企业间正常交易应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操作,避免使用个人账户周转资金,更不要搞"资金回流"。
3. "一人公司"老板要特别警惕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未直接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巢湖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曾将股权转让给某某一人,某某实际操控公司,若被认定财产混同,将面临个人财产被执行的风险。独资企业老板务必做到:财务独立核算、个人与公司账户绝不混用、重大决策保留书面记录。
企业实操建议:
- 处置重大资产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 关联交易必须签订真实合同、支付合理对价、保留完整凭证
- 避免通过个人账户处理公司资金,大额交易必须"公对公"
- 定期审查公司财务制度,防止无意中形成"人格混同"
四、专业护航让企业远离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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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人物及公司名称已按规范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