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巢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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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81民初29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4月29日,吕某(原告)与巢湖某公司(被告一)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以15.2万元购买斯维登国际广场公寓第12层B1217号房的使用权,期限至2051年5月31日。同日,双方又签订《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约定吕某将房屋委托巢湖某公司经营,公司每年支付租金收益(第一年9%即1.368万元,后续每年10%即1.52万元)。吕某依约支付了房款,但巢湖某公司仅支付收益款至2019年4月30日,之后再未付款。
2019年5月27日,巢湖某公司以4560万元将包括该房屋在内的整栋楼出售给巢湖某公司(被告二)。另查明,2018年9月,巢湖某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王某(被告三),王某在2016-2019年间向公司转账约1300万元,而公司向王某转账高达480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安机关陈述:"公司转账都是王某直接指挥,他一个人负责所有事务"。
法院判决:
- 解除吕某与巢湖某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 巢湖某公司支付吕某拖欠收益款88666元(计算至2025年2月),之后按每年1.52万元支付;
- 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吕某对巢湖某公司和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股东个人钱包和公司钱袋要分清!
这个案子暴露出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股东把公司当自己"小金库",最终要自掏腰包还债!
为什么王某要替公司还钱?
- 钱袋子混在一起:公司转给王某4800万元,王某只转回1300万元,明显是把公司钱当私房钱。
- 指挥棒握在手里:财务人员作证"所有转账都是王某说了算",说明公司已成他个人提款机。
- 法律红线被踩破:《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否则要"连坐"还债!
对企业老板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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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账户绝对分开
✘ 错误做法: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拿公司钱付自家房贷
✓ 正确做法:公司开对公账户,股东借款走正规流程(签借款协议+打借条+付利息) -
每笔转账都要"留痕"
- 公司转给股东的钱必须备注"借款",股东转给公司的钱备注"投资款"
- 保留所有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例:2025年3月1日股东会同意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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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更要装"防火墙"
若公司只有你一个股东(如本案王某):- 每年做专业审计报告证明"钱是分开的"
- 大额交易必须留存合同、发票、验收单
- 切记:微信语音说"转20万"不算数,必须书面留痕!
血泪教训:很多小企业主觉得"公司就是我家的,钱想怎么转都行",但一旦公司欠债,法院查到3年内股东和公司有大额不明转账,就会直接判股东"连坐"!本案中王某因4800万转账说不清来源,白白背上近9万元债务,还可能面临更多债权人追讨。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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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吕某、巢湖某公司、巢湖某公司、刘某、王某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