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担连带责任-中牟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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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22民初63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4日、29日、30日,原告郑州某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富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北京集团河南分公司中牟凤鸣水岸项目围挡包装制作合同》《北京集团河南分公司中牟凤鸣水岸项目6月新增围挡包装制作合同》及《北京集团河南分公司中牟凤鸣水岸项目销售中心导视及摆件包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郑州某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经结算被告郑州富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郑州某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93121元、86488.79元、74898.54元未支付。双方就未支付款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中牟县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郑州富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郑州富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254508.33元及利息;中牟县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一人公司股东为何要“替公司还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甲方欠钱不还”,但真正值得企业警惕的是——中牟县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居然要替子公司郑州富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人)还债!为什么?关键就在这句话:“神某公司是富某万家公司的100%股东,却没出庭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是分开的”。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
-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人股东”(比如你自己100%持股的公司),你必须随时能证明“公司钱”和“你个人钱”是分开的。
- 本案中,神某公司作为股东,既不出庭答辩,也不提供财务账本、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法院直接推定“财产混同”,判它替子公司还债。
- 最终,神某公司不仅丢了25万多元,还额外付了诉讼费和利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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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不是省事,而是埋雷!
很多老板为图方便,成立“自己100%持股”的公司。但一旦公司欠债,如果你拿不出干净的财务记录(比如公司账目独立、从不公私混用),法院就会认定“公司就是你个人的提款机”,直接让你个人兜底还债。本案中神某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连庭都不出,等于主动放弃自证清白的机会。 -
合同履行别只盯“甲方签章”,更要查“甲方底细”!
原告郑州某度公司在合作时,可能只看到“富某万家公司”盖了章,却忽略了:- 该项目实际由“富某万家公司”和“新郑市佳兆业公司”共同操作(被告王某当庭陈述);
- 富某万家公司背后是“一人股东神某公司”,而神某公司自身风险极高(财务不透明)。
如果提前做尽职调查,就会发现:和一人公司合作,等于把风险转嫁到股东个人身上。一旦发生纠纷,追债难度直线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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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不担责,但“盖章公司”必须追到底!
原告曾要求王某(项目经办人)一起还钱,但法院驳回了——因为王某只是执行任务的员工,合同责任在公司。企业务必记住:签合同时只认“公司公章”,别指望让个人背锅。本案原告聪明之处在于,及时揪住了“神某公司”这个100%股东,才挽回损失。
企业实操建议:
- ✅ 给一人公司股东的保命指南:
每年单独做财务审计报告,清晰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避免用个人卡收公司款、或用公司钱付私人开销。哪怕公司再小,也要像“两家陌生人”一样记账! - ✅ 签合同时的防坑检查:
- 查清对方是否为“一人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股东信息);
- 若是,要求对方提供最新年度审计报告,确认财产独立;
- 在合同中加一句:“如甲方为一人公司,其股东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纠纷发生后立刻行动:
对方拖欠款项时,别光发催款函!马上查它的股东结构——如果股东是“一人公司”且财务混乱,直接把股东列为被告(像本案原告一样),成功率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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