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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满足四要件可排除房产强制执行-郑州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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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豫01民初3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红于2011年2月17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沈丘县幢**号商铺,建筑面积148.17平方米,总价438,000元,并约定为现房销售。王某红于2011年2月11日和2月16日分两次支付全部购房款438,000元及办证手续费4,865元。某某置业于2011年9月12日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红,王某红当天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开始装修使用。此后王某红一直缴纳物业费,实际占有使用该商铺至今。

中牟某厦某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置业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查封了某某置业名下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房产。后因某某置业未能还款,中牟某厦某某商城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红以自己是商铺实际所有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红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未办理房产证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条件。最终判决:不得执行涉案商铺;但驳回王某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房产尚未过户登记)。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看似简单的房产纠纷案,实际上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房产证没到手,真实购房者也能阻止他人强制执行!关键在于满足四个条件:
1️⃣ 查封前签了有效合同——王某红2011年就签了购房合同,远早于2016年的查封
2️⃣ 付清全部房款——王某红两次转账付清43.8万元,有收据为证
3️⃣ 查封前已实际入住——2011年收房后持续使用并交物业费
4️⃣ 没办证不怪购房者——开发商欠税、用房抵押导致无法过户

对企业来说,这类风险比想象中更常见

企业防范三招
开发商必做:建立"销售-抵押"双核查机制,已售房屋在系统中立即标注"禁止抵押";每月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销售状态;收取房款必须走对公账户并即时开票。
债权人必查:接受房产抵押前"三查"——查登记状态、查实际占用、查开发商销售记录;要求债务人书面承诺"房屋无出售/租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所有企业注意:重要交易必须保留"证据链"!像王某红能胜诉,关键在于她完整保存了12年来的合同、付款凭证、物业费收据。建议企业用"时间戳存证":每笔交易后立即将电子凭证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成本不到十元,却能在纠纷中一锤定音。

现实中有太多企业因"反正有房产证"就放松警惕,等到房子被查封才追悔莫及。记住:法律保护真实交易,但更保护会留证据的人!

专业护航,让风险止步于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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