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满足四要件可排除房产强制执行-郑州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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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豫01民初3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红于2011年2月17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沈丘县路号期幢**号商铺,建筑面积148.17平方米,总价438,000元,并约定为现房销售。王某红于2011年2月11日和2月16日分两次支付全部购房款438,000元及办证手续费4,865元。某某置业于2011年9月12日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红,王某红当天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开始装修使用。此后王某红一直缴纳物业费,实际占有使用该商铺至今。
中牟某厦某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置业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查封了某某置业名下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房产。后因某某置业未能还款,中牟某厦某某商城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红以自己是商铺实际所有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红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未办理房产证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条件。最终判决:不得执行涉案商铺;但驳回王某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房产尚未过户登记)。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看似简单的房产纠纷案,实际上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房产证没到手,真实购房者也能阻止他人强制执行!关键在于满足四个条件:
1️⃣ 查封前签了有效合同——王某红2011年就签了购房合同,远早于2016年的查封
2️⃣ 付清全部房款——王某红两次转账付清43.8万元,有收据为证
3️⃣ 查封前已实际入住——2011年收房后持续使用并交物业费
4️⃣ 没办证不怪购房者——开发商欠税、用房抵押导致无法过户
对企业来说,这类风险比想象中更常见:
- 开发商要警惕:某某置业把已卖商铺再抵押,结果房款收了却无法变现,还被法院强制要求办证,白白损失客户信任。更严重的是,当开发商资不抵债时,这类"一房多卖"行为会让企业雪上加霜——购房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 债权人要当心:中牟某厦某某商城作为债主,查封房产时没查清房屋真实状态,结果查封了"别人的房子",执行落空还浪费诉讼资源。现实中很多企业接受房产抵押前不做实地调查,等到执行才发现房屋早已被占用。
- 物业公司也难逃责:虽然本案没追究物业,但如果物业给未取得产权的业主乱开居住证明,一旦引发纠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防范三招:
✅ 开发商必做:建立"销售-抵押"双核查机制,已售房屋在系统中立即标注"禁止抵押";每月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销售状态;收取房款必须走对公账户并即时开票。
✅ 债权人必查:接受房产抵押前"三查"——查登记状态、查实际占用、查开发商销售记录;要求债务人书面承诺"房屋无出售/租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 所有企业注意:重要交易必须保留"证据链"!像王某红能胜诉,关键在于她完整保存了12年来的合同、付款凭证、物业费收据。建议企业用"时间戳存证":每笔交易后立即将电子凭证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成本不到十元,却能在纠纷中一锤定音。
现实中有太多企业因"反正有房产证"就放松警惕,等到房子被查封才追悔莫及。记住:法律保护真实交易,但更保护会留证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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