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为何不能索赔总包方投保的建工意外险-延津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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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豫0726民初20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日,河南锦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与河南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延津分公司")签订《某项目主体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购买不低于60万加6万的建工意外险。锦某公司在阳光财险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宇某延津分公司在中国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2年11月8日,锦某公司招用的周某(64岁)在工地清理搅拌机过程中受伤。周某起诉锦某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锦某公司需向周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385.17元。锦某公司已全额支付该款项。
此前,锦某公司已从阳光财险获得医疗费12602.54元和残疾赔偿金60000元。之后,锦某公司向大某长垣支公司索赔剩余款项49066.46元,被拒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锦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揭示了建筑行业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很多劳务分包企业认为,只要总包方购买了建工意外险,自己作为实际用工方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这种想法非常危险,可能导致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为什么锦某公司败诉?关键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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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索赔"
保险合同就像一份"私人协议",只在投保人(宇某延津分公司)和保险公司(大某长垣支公司)之间有效。锦某公司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相当于"没签协议却想拿好处"。法院明确指出:即使锦某公司已经赔偿了工人,但工人周某并未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锦某公司,所以锦某公司无权代替工人向保险公司要钱。 -
"自己买的保险理赔后,不能再找总包方保险索赔"
锦某公司自己已在阳光财险投保并获得7万余元理赔。按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不能"因祸得福"。本案中,锦某公司实际支付给工人的款项(49066.46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5万元自担限额,因此不能再向总包方或其保险公司追偿。 -
"工人年龄超标埋隐患"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为18-65周岁,而受伤工人周某已64岁(接近上限)。虽然本案未因此拒赔,但若工人年龄明显超标(如66岁),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企业将承担全部损失。
给建筑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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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当投保人,别指望"蹭保险"
劳务公司必须以自己名义购买足额雇主责任险或建工意外险,确保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样发生工伤时,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要幻想"总包方买了保险,我们就能沾光",这是本案最大的教训! -
合同必须写清"索赔权转让"条款
如果与总包方约定"双方分别购买保险",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事故后,受伤工人应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劳务公司,并由总包方配合办理索赔手续"。否则,即使工人属于总包方保险的被保险人,劳务公司也无权直接索赔。 -
严控用工年龄,避免"踩红线"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年龄限制条款(本案为18-65周岁)。招用工人前必须核实身份证,超过年龄限制的坚决不用。同时,劳务公司自己投保时,可选择覆盖更广年龄范围的产品,避免因工人年龄问题导致保险失效。
建筑行业风险高,保险是重要保障,但用错了方式反而会带来更大风险。记住:自己的风险要自己买保险覆盖,不要指望靠别人的保险"搭便车",否则一旦出事,企业将独自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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