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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个人签字不等于公司负责-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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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82民初26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黄某经营废旧金属生意。2018年至2021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收购铝丝,但货款一直未结清。2022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黄某2、黄某3达成还款协议,其中协议确认:截至2022年9月4日,被告黄某2、黄某3共欠原告货款31361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月底支付不低于总货款2%,应在30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该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自生效之日起被告按照协议正常支付货款,原告不能再以任何理由阻挡被告正常生产,双方不能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某2、黄某3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黄某2、黄某3两人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某支付货款313610元,并从2023年2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支付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清为止。但法院驳回了黄某要求长葛市金某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也驳回了黄某要求1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认为这个金额太高了。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其常见的"致命误区":个人签字不等于公司负责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我是公司老板/法人,我签的字当然代表公司",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为的。本案中,黄某2、黄某3虽然曾经是长葛市金某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们与黄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上,只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明确写明"代表公司"。结果就是,法院认定这是他们个人的债务,与公司无关!

企业应该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签约主体不明确=风险无穷大

    很多企业老板在做生意时图省事,只在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不写明"代表某某公司",也不加盖公章。这样一来,一旦出问题,债务就会落到个人头上,个人财产可能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本案中,如果黄某2、黄某3明确在协议上写"代表长葛市金某铝业有限公司"并加盖公章,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2. 违约金约定"想当然"=最后可能打水漂

    原告在协议中约定了10万元违约金,看似"很有保障",但法院认为这太高了,因为实际损失没那么多。最终法院只支持了按贷款利率1.95倍计算的违约金。企业约定违约金时一定要合理,最好能与可能的实际损失挂钩,否则约定再高也可能不被支持。

  3. "曾经是法人"不等于"一直代表公司"

    原告试图用企业注册信息证明金某铝业应该负责,理由是黄某2、黄某3"曾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法院明确指出:曾经担任过法人不代表现在的签字就是代表公司行为。公司责任必须基于明确的授权和代表行为,不能"想当然"。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很多企业老板就是因为这些看似"小细节"的问题,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合同签不好,可能让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违约金约定不合理,可能让"保障条款"变成一纸空文。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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