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调整,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需充分证据-松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2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9日依法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松滋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等。其中股东吴某持股60%,吕某持股40%。
2022年,吕某经人介绍与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龚某取得联系后,通过微信向该公司购买纸杯,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7日,该公司共向吕某供货17次,供货金额123628元。2022年11月29日,孙某通过支付宝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转账123628元。
2023年6月12日,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甲方)与松滋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纸杯订购合同》约定,乙方以电话、短信、微信的方式通知甲方定货,甲方收到定货信息后必须按照乙方的数量和要求生产,合同履行期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乙方每个月订购一次性纸杯4500箱,每箱2000个,价格65元/箱,货值292500元;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结清货款,如逾期付款,应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分10次向松滋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供货,货值853242元,该公司在供货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同时查明,松滋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与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龚某通过微信确认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2日退货41860元、11月3日退货33420元。另查明,吴某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魏某支付货款200000元、2023年7月27日通过微信向龚某支付货款11000元、通过支付宝向郭某支付货款49000元,以上合计付款26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松滋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需向湖北某饮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7962元,并从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支付逾期利息;但驳回了要求股东吴某、吕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从案例中学关键教训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货款没付清”,但背后藏着两个致命风险,很多企业稍不注意就会踩坑。我们用大白话拆解给你看,帮你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
风险一:违约金约定太高?法院直接“打折”!
合同里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付利息”(算下来年利率高达180%),但法院认为这太离谱了——毕竟企业欠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是银行利息,180%比普通贷款利率高十几倍!最后法院只支持了年利率5.175%。
企业该怎么做?
- 别图“吓唬人”写天价违约金:比如约定“每天罚1%”,结果法院可能按银行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来算(就像本案的5.175%)。真正有效的违约金,应该是“能覆盖你的实际损失”,比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50%。
- 合同里写清计算依据:直接写“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收50%”,避免模糊表述。这样万一打官司,法院会直接采用,不用再扯皮。
风险二:股东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小心“连坐”风险!
本案中,股东吴某多次用自己微信、支付宝付公司货款(比如转给郭某49000元),原告就主张“股东和公司钱混在一起,应该一起还钱”。但法院没支持,因为光说“混同”没用,必须拿出铁证!比如股东长期用私人账户收公司全部货款、公司账本和股东私账分不清等。
企业该怎么做?
- 公司账户必须“专款专用”:股东或员工收付款,一定要备注“代XX公司付货款”,并且立刻转到公司公户。别图省事直接用微信付——本案吴某用个人账户付26万元,差点让公司背上“人格混同”嫌疑。
- 留证据比打嘴仗重要:如果对方欠款,你想让股东个人赔钱,得提前收集:股东和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流水、公司收入进了股东私账的记录、股东用公司钱买私人物品的凭证等。光说“他们肯定混了”法院可不认!
- 小公司更要规范财务:本案被告是刚成立半年的小电商公司,股东吴某、吕某连基本财务隔离都没做。记住:公司是“独立人格”,股东的钱≠公司的钱。哪怕你是100%持股的老板,也要像“租客和房东”一样分清账目。
最后划重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合同时别迷信“天价违约金”,它可能是一张废纸;而股东想“躲”连带责任?做好财务隔离就能自保。对企业来说,小事留痕迹(比如微信确认退货)、付款走公户、违约金写合理,比事后打官司哭诉强百倍。别等输了官司才后悔:“早知道当初……” 现在改,永远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