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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注意:关联公司间代发工资未标明 代发 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松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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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案号:(2024)鄂10行终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3日,案外人向某以湖北某建公司名义通过微信审核郑某身份证、电焊工证等证件后,要求其于2022年11月14日松滋市临港工业园嘉施利四期华恒项目部磷酸罐区报到上班,约定工资标准每天350元。
2022年11月19日14时35分左右,郑某在嘉施利四期华恒项目部磷酸罐区工作时,被案外人朱某操作的吊车吊钢板时不慎撞倒工字钢,导致工字钢滑落,压伤郑某右手手臂和左腿,郑某受伤后被送往宜都市某医院治疗,宜都市某医院诊断为:1.右侧尺骨干骨折;2.右侧前臂擦伤;3.左侧小腿擦伤。
2023年2月14日,郑某向松滋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工伤认定材料。松滋市人社局于同年2月24日予以受理,并于同年2月27日向湖北某建公司及郑某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3年4月20日,松滋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湖北某建公司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郑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湖北某建公司称,发生事故的工地系宜都市某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某备公司)承包,郑某的用工主体应为宜某备公司。宜某备公司成立后未开通对公账户,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该公司请求湖北某凡向郑某发放了4天的工资1400元。
同时查明,湖北某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成立。湖北某建公司、宜某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某,案外人向某系湖北某建公司监事。2022年12月19日湖北某建公司给郑某发放工资1400元。

法院判决结果: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湖北某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湖北某建公司需承担郑某的工伤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老板可能会想:"我只是帮关联公司代发了几天工资,怎么就要给我'背锅'认工伤了?"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间代发工资,如果没有明确标注"代发",很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中,湖北某建公司和宜某备公司是"一家人"(法定代表人相同),当湖北某建公司通过自己账户给郑某发工资时,银行流水上只写了"湖北某建工资",既没在备注里说明是"代宜某备公司发放",也没签代发协议。更关键的是,招郑某来干活的向某是湖北某建公司的监事,还以湖北某建公司名义在工作群管理他。人社局和法院一看:人是你招的、活是你安排的、钱是你发的,不认定你是用工单位认定谁?

给企业的3个实用提醒:

  1. "帮忙发工资"必须留"证据痕迹"
    关联公司间代发工资很常见,但一定要做到"三明确":

    • 工资条/银行备注写清"代XX公司发放"(如"代宜某备公司支付郑某11月工资")
    • 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书面代发协议
    • 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真实用工单位
      本案中如果湖北某建公司在发工资时备注"代宜某备",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2. 别让"关联关系"变成"责任混同"
    当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时,法院更容易"穿透"认定为同一责任主体。建议:

    • 人员管理分开:不同公司员工进不同工作群,避免用同一负责人招工
    • 财务独立:设立独立账户,避免资金混同
    • 项目明确归属:谁承包的工程谁负责用工,保留分包合同等证据
  3. 工伤认定程序中"举证不能=败诉"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说"是工伤",企业说"不是",企业必须自己举证!本案中湖北某建公司直到法院才提交分包合同,人社局在工伤认定阶段根本没看到这份关键证据,自然只能根据现有材料认定责任在湖北某建公司。
    正确做法: 收到工伤认定通知后,立即整理:

    • 员工真实用工单位的合同
    • 工资代发的书面证明
    • 真实管理单位的考勤记录等
      别等到打官司才想起来找证据!

总结: 企业间的"顺手帮忙"要特别小心,尤其是工资发放这种核心用工标志。发工资就像盖章,盖了章就要负责。无论是关联公司还是业务伙伴,代发工资必须"明示身份",否则人社局和法院很可能直接认定"钱是你发的,人就是你的"。规范用工管理不是增加麻烦,而是为企业装上"防撞墙"——别等到工伤赔偿几十万时,才发现当初少写了一句"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