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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代偿按揭贷款后约定高额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禹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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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36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1日,禹州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伟、李某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李某伟、李某利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40000元,采用贷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为150000元,剩余590000元向禹州某联社申请贷款支付。该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如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2020年6月30日,禹州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李某伟(借款人/抵押人)、李某利(借款人/抵押人配偶)与禹州某联社(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禹州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李某伟、李某利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禹州某联社要求禹州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并从其保证金账户中分6次扣划共计89316.96元(具体为:2022年3月30日扣划11109.38元、2022年7月26日扣划15365.85元、2022年12月27日扣划19229.82元、2023年5月18日扣划14932.59元、2023年8月30日扣划14917.43元、2023年12月28日扣划13761.89元)。

禹州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伟、李某利偿还代偿款89316.96元并支付按合同总金额5%计算的违约金37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禹州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李某伟、李某利偿还垫付款89316.96元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按总房款5%计收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不支持该约定,而是酌定违约金按照各次代偿款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的法律风险:作为按揭贷款的保证人,代偿后追偿违约金的约定可能因"过高"而被法院调整。许多房地产企业在购房合同中会约定"按总房款5%或更高比例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认为这样可以有效约束购房人按时还款。但本案清楚表明,这种"一刀切"的高额违约金约定在实践中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全额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被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总房款74万元的5%即37000元违约金,而实际代偿款为89316.96元,法院认为这个比例明显过高,因此调整为按实际代偿金额分段计算,以LPR的1.5倍计息。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违约金条款要合理设计:不要简单约定固定比例(如总房款的5%),而应考虑与可能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可以约定按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20%)或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数计算。

  2. 建立动态追偿机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应基于实际代偿金额,而非合同总价款。例如可以写明"以保证人实际代偿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违约金"。

  3. 保留完整代偿证据:如本案所示,每次代偿的时间、金额都要有银行凭证,这直接影响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和基数。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代偿台账,确保每次代偿都有完整记录。

  4. 及时行使追偿权:不要等到累计代偿金额很大才采取行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购房人连续2-3期未还款时,开发商即可行使追偿权,避免损失扩大。

  5. 考虑多重保障措施:除违约金外,可同时约定其他救济方式,如暂停办理产权证、收回房屋等(但需注意相关条款的合法性)。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按揭贷款担保是行业惯例,但担保责任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与其事后追偿困难,不如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做好风险防范,设计既合法有效又能真正保障自身权益的条款。毕竟,法律保护的是"合理"的权益,而不是"过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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