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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困难重重-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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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民终387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阚某借用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资质承包河南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名邸五期28#、29#、33#楼及车库的人防工程,并由阚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管理费每平方米5元。案涉工程主体部分实际由沈某投资承建。

2022年8月1日,张某(承包方、乙方)与沈某(发包方、甲方)签订《名邸五期九标劳务分包协议书》,沈某将中央名邸五期28#、29#、33#楼及车库的人防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张某施工,约定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450元(不含税),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为准。付款方式:乙方施工至所有土建工程达到主体验收条件,甲方付给乙方到总工程款的9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到97%,剩余3%第18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张某和沈某参与案涉工程主体建设。2024年2月3日,河南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给张某开具了中央名邸五期15号楼4楼西户及15-18、15-19车位款的收据三张,金额合计1721213元。2024年3月23日,河南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阚某将上述三张收据收回。

张某曾于2024年8月28日起诉要求确认以房屋和车位抵付工程款的协议有效,但法院以"缺乏以物抵债的事实基础"为由驳回其请求。2024年9月28日,张某与沈某签署结算《证明》,确认张某全部工程款12096000元,其中河南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房屋和车位抵付1721213元,沈某除30万元履约保证金未到期和欠余款91053元外,不再欠张某工程款。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沈某支付张某工程款1812266元及利息;驳回张某对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阚某、河南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三招教你避开工程分包"大坑"

这个案子看似是张某没要到工程款,实则是踩了三个致命"坑",最终只能向沈某一人追责。作为企业老板,尤其是工程行业的管理者,一定要注意:

第一坑:没资质就敢签合同,白纸黑字也无效!
张某和沈某都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法院直接认定他们的分包合同无效。虽然最后沈某还是要付钱(因为工程确实做了),但如果遇到恶意拖欠,实际施工人可能血本无归。企业警示: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务必核实对方资质证书。资质是"入场券",没有它签的合同就像废纸——工程干得再好,法律也不保护。

第二坑:口头说"合伙",法院不认账!
张某坚称阚某和沈某是合伙关系,但拿不出书面协议,只有模糊的录音和证人证言。法院明确说:"你说合伙?拿证据来!"结果阚某全身而退。企业警示:合作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即使是熟人分包工程,也要签书面协议写明责任主体。口头承诺、微信聊天记录都不够用,关键时刻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

第三坑:用房子抵债,小心"房财两空"!
张某轻信用三套房抵172万元工程款,结果收据被收回,抵债协议被判无效。更麻烦的是,他无法证明开发商欠付工程款(开发商拿出了233张付款凭证)。企业警示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资质要"查三代":从总包到分包,层层核实资质证书编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验证真伪;
2️⃣ 合同必须"五要素":主体明确、价格清晰、付款节点具体、违约责任写死、签字盖章齐全;
3️⃣ 付款留痕"三原则":只打公账不走个人、收据备注"工程款"、大额支付用银行转账。

特别提醒:本案中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导致张某彻底失去追索对象。企业若作为发包方,务必定期核查合作方经营状态——天眼查、企查查每月刷一次,发现异常立即暂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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