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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保险雇员名单必须保留通知证据才能获赔-荥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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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30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1日,郑州某有限公司通过王某和白某在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为19名员工投保了平安雇主责任保险,主要内容为,员工因工伤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员工因工伤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新增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21年8月7日郑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白某将宋某变更添加进投保人员清单。白某也将变更宋某的名单通知王某添加进投保人员清单。2021年8月12日,宋某下班途中在荥阳市禹锡路南二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牡丹路交叉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8月15日死亡,支付医疗费用为25101.4元,某公司赔偿18000元,剩余医疗费7101.4元由郑州某有限公司赔偿。该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经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郑州某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各项理赔资料,但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以宋某未在投保人中名单中为由拒绝理赔。

另查明,郑州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就本案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撤诉。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州某有限公司员工工伤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医疗费7101.4元,同时驳回郑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败诉了,但对企业来说其实是个"惊险过关"。郑州某有限公司能拿到赔偿,关键在于他们幸运地保留了与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确实通知过变更雇员名单。如果这些证据缺失,企业很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企业必须注意的三大风险点:

  1. "口头通知"等于没通知
    很多企业以为告诉了保险业务员就算完成变更,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保险公司坚决主张"未收到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差点让企业失去赔偿资格。记住:保险变更必须走正式流程,微信、电话通知只是辅助,不能代替书面手续。建议企业每次变更都要提交加盖公章的《人员变更申请表》,并索要回执。

  2. 业务员承诺不等于公司承诺
    企业常误以为"认识业务员就能搞定一切",但法律上业务员只是"传话筒"。本案能胜诉是因为法院认定业务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企业有理由相信业务员能代表公司),但这需要强有力证据支撑。现实中,90%的企业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最稳妥的做法是:每次变更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客服确认名单是否已更新。

  3. 诉讼时效不是"免死金牌"
    保险公司曾以"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但因企业提前起诉过一次(虽然后来撤诉),法院认为时效已"中断"。这提醒企业:发现理赔被拒,一定要在2年内采取法律行动(哪怕只是发个律师函),否则可能永远失去索赔权利。

实用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保险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而是需要持续管理的风险工具。很多企业花大价钱买保险,却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理赔难",本质上是把"保障"变成了"心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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