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交易需自行承担付款责任-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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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08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6月,李某在新郑某商行订购布匹共计7008元;2024年6月11日,新郑某商行委托物流公司向李某托运货物。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新郑某商行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微信备注:金某床垫~安徽蒙城)催款,聊天记录显示:
- 2024年10月30日,新郑某商行发送:“老板,一张单货款安排一下,共计7008元……”;
- 2024年11月3日,李某回复:“好的”;
- 2024年12月25日,新郑某商行再次催款:“老板,货款安排一下,7008元,清账了”;
- 2025年5月20日,新郑某商行发送托运凭证并警告:“再不给等着起诉吧”;
- 2025年8月4日,李某承诺:“这两天给你”。
另查明,安徽某公司系李某持股50%的公司,但李某全程以个人名义订货、沟通货款,未向新郑某商行披露公司信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 李某个人向新郑某商行支付货款7008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 安徽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交易”的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易踩的“坑”:法定代表人用微信随便下单,公司却不用买单?
法院为什么判公司不担责?关键就一句话:李某全程用“个人身份”交易,没提公司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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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微信聊天=合同证据,但身份搞错全白搭
新郑某商行有聊天记录、物流单,证据齐全,却差点告错人!因为李某微信备注是“金某床垫~安徽蒙城”,聊天时只说“老板”,没提“我是安徽某公司法人”。法院认为:口头说“老板”不等于代表公司,你得让对方明确知道“我在替公司下单”。
企业怎么做?
→ 交易时务必在聊天中写明:“我是[公司全称]的法定代表人/员工,本次采购代表公司”;
→ 重要订单让对方发邮件确认:“请回复‘同意以[公司名称]名义签订合同’”。 -
风险点2:公司股东≠公司本身,个人签字个人扛
李某是安徽某公司大股东,但法院说:公司是公司,你是你!你没在聊天里说“这是公司采购”,法院就默认是你的个人债务。更扎心的是:公司其他股东(持股50%的刘某)完全不知情,公司自然不用赔。
企业怎么做?
→ 公司采购必须用企业账户付款,避免用个人微信转账;
→ 业务员对外沟通统一话术:“本订单由[公司全称]盖章生效,个人承诺无效”。 -
风险点3:口头合同能成立,但“谁签的约谁还钱”
很多人觉得“没签合同没关系,微信聊得明白就行”。但本案证明:微信能成立合同,但必须锁定责任主体!新郑某商行损失的是:催款两年才想起告错人,白白浪费时间和诉讼费。
企业怎么做?
→ 小额交易也补《简易订单确认书》,模板就写:“本订单主体为[公司全称],签字人已获授权”;
→ 定期检查聊天记录,发现对方用“我”“本人”下单,立刻补一句:“请确认是否代表公司?”。
最后划重点:企业交易不怕“没合同”,就怕“身份混”。法定代表人一个“我以为公司会认”的疏忽,可能让企业背上数万债务;而供应商一句“老板结账吧”的模糊催款,也可能让你白干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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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