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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交易需自行承担付款责任-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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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08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6月,李某在新郑某商行订购布匹共计7008元;2024年6月11日,新郑某商行委托物流公司向李某托运货物。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新郑某商行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微信备注:金某床垫~安徽蒙城)催款,聊天记录显示: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1. 李某个人向新郑某商行支付货款7008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 安徽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交易”的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易踩的“坑”:法定代表人用微信随便下单,公司却不用买单?
法院为什么判公司不担责?关键就一句话:李某全程用“个人身份”交易,没提公司半句!

最后划重点:企业交易不怕“没合同”,就怕“身份混”。法定代表人一个“我以为公司会认”的疏忽,可能让企业背上数万债务;而供应商一句“老板结账吧”的模糊催款,也可能让你白干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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