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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追讨,公司法人变更不免责 - 林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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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906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1年11月9日、2012年1月17日、2013年4月27日,林州市某肥料有限公司先后收到张某借款三笔共计21万元,并给张某出具了现金收入凭单,均写明月息1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6月30日、2014年4月30日,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

法院判决:林州市某肥料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偿还张某本金21万元及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按月息1%计算);同时驳回张某对杨某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公司要还钱付息,但杨某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借款合同没写清楚还款日期,公司不能拿“换了法人代表”当借口赖账。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老法人借的钱,新法人上任就和我没关系了”,但法院明确说了,这行不通!为什么?因为:

给企业的3个实用提醒

  1. 借款合同必须写清还款日:下次借钱或借钱给别人,合同里一定明确“哪年哪月哪日还钱”。否则,钱借出去可能要不回;借进来的钱可能被无限期追讨,拖累现金流。
  2. 新老法人交接要“查旧账”:接手公司时,别只顾盘点资产,重点查查有没有没写还款日的旧债。建议让前任法人书面说明债务情况,并在工商变更时同步更新债务清单,避免“背黑锅”。
  3. 公私账户严格分开:公司借钱必须用对公账户走账,别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像本案中,公司用财务章打借条、走公司账,才保住杨某不担责。否则,一旦混用账户,个人财产可能被当成公司财产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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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中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隐去,核心观点基于真实判决提炼,供企业参考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