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追讨,公司法人变更不免责 - 林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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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906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1年11月9日、2012年1月17日、2013年4月27日,林州市某肥料有限公司先后收到张某借款三笔共计21万元,并给张某出具了现金收入凭单,均写明月息1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6月30日、2014年4月30日,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
法院判决:林州市某肥料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偿还张某本金21万元及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按月息1%计算);同时驳回张某对杨某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公司要还钱付息,但杨某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借款合同没写清楚还款日期,公司不能拿“换了法人代表”当借口赖账。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老法人借的钱,新法人上任就和我没关系了”,但法院明确说了,这行不通!为什么?因为:
- 借款没写还款日,随时能要回来:本案中,公司给张某打的借条只写了利息,没写哪天还本金。这就意味着张某可以随时要钱,诉讼时效(法律上“讨债有效期”)从他第一次主张权利时才开始算。公司辩称“过了10年时效”,法院根本不认——欠钱拖得再久,只要没约定还款日,债就永远有效。
- 法人变更≠债务消失:公司辩解“现任法人对旧账不清楚”,但这不是理由。公司是独立主体,债务跟着公司走,换多少任法人、股东都得还。就像你家开了店,换了个店长,之前的顾客欠款照样得收。
- 个人别乱当“背锅侠”:杨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钱进了公司账、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就认定是公司行为,他个人不用还钱。但如果他用个人账户收借款,或借条写成“我本人借钱”,那就惨了——可能要自己掏腰包。
给企业的3个实用提醒:
- 借款合同必须写清还款日:下次借钱或借钱给别人,合同里一定明确“哪年哪月哪日还钱”。否则,钱借出去可能要不回;借进来的钱可能被无限期追讨,拖累现金流。
- 新老法人交接要“查旧账”:接手公司时,别只顾盘点资产,重点查查有没有没写还款日的旧债。建议让前任法人书面说明债务情况,并在工商变更时同步更新债务清单,避免“背黑锅”。
- 公私账户严格分开:公司借钱必须用对公账户走账,别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像本案中,公司用财务章打借条、走公司账,才保住杨某不担责。否则,一旦混用账户,个人财产可能被当成公司财产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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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中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隐去,核心观点基于真实判决提炼,供企业参考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