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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可获支持-武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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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6)鄂01民终6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16日7时43分,武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黄陂区横花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杨湾十字路口时,遇谢某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对向行驶。谢某丁左转弯时与武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谢某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武某、谢某丁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该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某乙公司,在某武汉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甲公司,未投保保险。谢某丁生于1962年3月26日,死亡时62岁。其父亲谢某甲、母亲易某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长子谢某乙2016年因意外致特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创伤性癫痫(一年发作5-6次),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配偶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无经济来源。经司法鉴定,谢某乙符合"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条件。

一审法院认定总损失116万余元,判决某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内按50%责任比例赔偿49万余元;二审驳回某武汉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本案看似普通交通事故,却暗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尤其值得运输、物流等用车企业警惕:

风险一:误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构成被扶养人条件
某武汉分公司上诉主张"谢某乙仅九级伤残,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法院明确:只要证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即使部分丧失),即可获支持。本案中村委会证明+司法鉴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按50%比例酌定20年生活费。
企业应对:交通事故处理中,切勿简单以"伤残等级低"拒赔被扶养人费用。应主动核查受害者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对特殊困难群体(如癫痫患者、残疾人)提前评估赔偿风险,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风险二: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引发连带赔偿风险
本案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但因牵引车商业险限额100万元覆盖了全部损失(交强险外损失49万余元),某武汉分公司仍需全额赔付。若损失超100万,企业将面临自担风险。
企业应对

  1. 确保牵引车与挂车均投保足额商业险,避免"裸挂"风险;
  2. 定期核查车辆保险状态,特别关注挂车等易被忽视的部件;
  3. 与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主挂车一体理赔"条款,防止理赔争议。

风险三:轻视精神抚慰金合理范围
某武汉分公司认为"事故系意外且仅同等责任,5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但法院指出:死亡事故对家属造成持续精神伤害,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5万元合理。实践中,武汉地区死亡案件精神抚慰金普遍在3-5万元。
企业应对

给企业的特别提醒
本案中,武某私下补偿6万元的行为未影响保险理赔,但若企业未规范处理:
✓ 私下补偿可能被认定为"已赔付部分",减少保险责任;
✓ 未取得受害者家属书面确认的补偿协议,易引发二次索赔。
建议:所有事故补偿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险外补偿"性质,并保留完整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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