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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后未修复路面缺陷且未设警示标志,发包方施工方均需担责-荆州市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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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民终9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3日21点58分左右,吴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公安县某乙厂镇外堤由东向西往斗湖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某乙公司附近加油站路段时,不慎摔倒,后被路经该路段的小轿车司机发现并报警救助。公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乙厂中队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经现场调查,2024年6月23日21时58分许,吴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从某乙厂镇外堤由东向西往斗湖堤方向行驶至外堤加油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路边不平不慎摔倒。造成驾驶人吴某受伤"。吴某被送往公安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17523.08元,损伤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锁骨骨折等多处伤情,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案涉路段系荆州市某管理局公安分局发包、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公安县中心城区堤顶道路拓宽升级改造工程"组成部分。某建设公司在移除电线杆后虽对路面进行处理,但该处仍存在明显凹凸不平。该工程已于2022年8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递交交接申请,荆州市某管理局公安分局于2024年8月16日签章通过。吴某受伤时(2024年6月23日),该路段处于道路交养阶段,由某建设公司负责监测、维修和养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吴某56395元(总损失14万余元的40%),驳回对荆州市某管理局公安分局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某管理局公安分局连带赔付吴某56395元,同时维持吴某自担60%责任的认定。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小坑洼酿成大损失,施工管理漏洞代价惊人

这个看似简单的摔伤案,最终让两家企业共同承担近6万元赔偿,关键在于道路施工和管理中忽视了两个致命细节

  1. "修了等于没修"的施工陷阱
    某建设公司移除电线杆后做了简单处理,但路面仍凹凸不平。法院明确认定:即使工程已竣工验收,在正式交接前,施工方必须确保路面无安全隐患。现实中很多企业认为"工程验收了就万事大吉",殊不知交工不等于免责——只要没完成书面交接,施工方仍要对工程质量负责。更致命的是,他们既没彻底修复坑洼,也没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这直接成为担责的铁证。

  2. "交接期不是免责期"的管理误区
    荆州市某管理局公安分局在二审中"翻车"的关键在于:作为即将接管道路的管理方,明知路面有明显缺陷(电线杆移除后的坑洼肉眼可见),却放任车辆通行。法院指出:即使处于交接阶段,管理方也有义务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很多企业以为"还没正式接手就不关我事",这种想法极其危险!管理方不主动检查、不督促整改,等于默认接受带病路面,必须连带担责。

  3. "小过错引发大减责"的证据意识
    为什么吴某要自担60%责任?因为法院认定她夜间骑行未戴头盔、未注意路面状况。这对企业的启示是:日常管理中必须留存安全提示证据!如果施工方在坑洼处拍过警示照片,或管理方有巡检记录,就能有效减轻责任。反之,像本案两家企业都拿不出此类证据,只能被动担责。

企业必须做到的3个"立即行动"

真实教训:某市政公司曾因类似原因被索赔80万元,只因他们在施工围挡上多贴了3张"路面不平注意安全"的警示贴纸,法院最终认定行人自身责任占70%,企业损失减少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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