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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大幅调减,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一字之差责任大不同-孝感邮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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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邮政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25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
2024年11月14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孝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孝南分公司")与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寄递服务合同》,约定由某集团孝南分公司提供快递服务,合同期1年。合同明确:若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不按时付款,需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欠费超1万元时,某集团孝南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后,双方于2025年1月21日结算,确认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欠寄递费515100元,扣除3万元破损赔偿后,仍欠485100元。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及严某共同向某集团孝南分公司出具《缴款计划说明》,承诺:2025年2月28日前,由严某支付36.8万元,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支付11.71万元。但到期后,各方均未付款。
另查明,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余某、陈某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52年10月11日前,目前未实缴。

判决结果

  1. 解除双方签订的《寄递服务合同》;
  2. 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和刘某共同支付485100元及违约金(按LPR利率计算,非合同约定的每日0.5%);
  3. 严某在36.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对股东余某、陈某的诉讼请求(因其出资期限未到)。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违约金"写太高"反而吃亏,法院会直接调低!
本案中,合同约定"每日0.5%违约金"(年化182.5%),看似很严厉,但法院认为"明显过高",直接改按LPR利率(目前约3.45%)计算。企业教训

风险二:债务"加入"和"转移"一字之差,责任天壤之别!
严某在《缴款计划说明》中承诺"由我支付36.8万元",但未写明"原债务人武汉某网络有限公司不再负责"。法院认定这是"债务加入"(严某和公司一起还钱),而非"债务转移"(只有严某还钱)。企业教训

风险三:别指望"认缴制"股东提前还债,出资期限未到难追责!
某集团孝南分公司起诉要求股东余某、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赔钱,但因公司章程写明"2052年才实缴",法院驳回请求。企业教训

四、给企业的"防坑"建议

  1.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违约金写"按LPR的1.5倍",比"每日千分之五"更易获法院支持;
  2. 关键承诺必须"白纸黑字":让第三方担责时,直接写"债务转移至XX,原债务人免责";
  3. 合作前做"股东体检":查清对方实缴资本,对"百年后出资"的公司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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