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仍可追索但必须证明基础交易真实-鄂州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鄂州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5)鄂0704民初45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7月28日,鄂州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签发票据号码2302521038249****98715737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850312元,收款人为深圳某环境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8日,可转让。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7月28日"。

深圳某环境公司收取上述汇票后,于2021年8月26日背书转让给梁子湖区某建材经营部,梁子湖区某建材经营部于同年12月7日背书转让给大悟县某五金经营部。票据到期后,大悟县某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8月8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逾期提示付款,同年8月12日被拒付。现票据状态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案涉票据至今未得到承兑。

另查明,梁子湖区某建材经营部与大悟县某五金经营部的经营者系同一人,均为张某辉。庭审中,大悟县某五金经营部提交了梁子湖区某建材经营部与深圳某环境公司于2021年4月签署的《物料采购合同》,证实梁子湖区某建材经营部与深圳某环境公司存在买卖石材的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鄂州某房地产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大悟县某五金经营部支付票据款850312元及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案件受理费6151.50元由鄂州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踩的"坑":收了商业汇票不等于钱进兜,关键要能证明"这票是怎么合法拿到的"!

被告公司曾强硬抗辩:"你们明明知道某某集团2021年就暴雷了,还敢收这种高风险商票?肯定是低价非法贴现!"——这正是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高频风险点。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核心就一条:原告拿出了《物料采购合同》,证明票据是正常买卖石材换来的,不是空手套白狼的"贴票"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1. "贪小利吃大亏"陷阱
    案例中被告提到"某某集团2021年9月暴雷,市场普通拒收商票",但原告仍接手票据。现实中,很多企业为快速回款,接受高折价商票(比如100万票只给90万现金),却不知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贴现"。普通企业根本没有贴现资质! 银行外的票据买卖属于违法,一旦出事,"钱票两空"是常态。

  2. "无证据=无权利"铁律
    原告能胜诉,全靠那份《物料采购合同》。反观被告质疑:"你只给了背书记录,没合同没发票,怎么证明是真实交易?" 法院明确表态:没有基础交易证据,票据权利直接归零! 很多企业收票时图省事不索要合同发票,等票据被拒付就傻眼——法律只保护"干干净净"的票据流转。

  3. "逾期提示付款"的隐形代价
    原告8月8日才提示付款(到期日是7月28日),虽最终获支持,但逾期可能损失关键权利

    • 利息只能从提示日算起(本案法院破例从到期日算,但非必然);
    • 超过10天未提示付款,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找出票人);
    • 若被认定"恶意拖延",甚至可能被拒付全部权利。

企业自救3招:

收票前做"信用体检"
用"天眼查""企查查"查出票人风险(涉诉、失信、股权冻结)。案例中某某集团已暴雷,仍收其商票=主动跳坑!

每张票据配"证据包"
收到票据后立即保存:①与前手的买卖合同 ②对应发票 ③物流/验收单。建议在合同中注明"以票据支付货款",让证据链闭环。

设置"票据闹钟"
汇票到期前7天手机设提醒,务必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电子票直接系统操作)。哪怕知道会拒付,也要先"打卡"——这是保留追索权的生死线!

真实教训:某建材公司曾收了地产商1000万商票,因未保留合同,被拒付后起诉。对方一句"你们是贴现团伙",法院直接驳回诉求。1000万血本无归,只因缺了一份合同!

专业护航,让票据安全落地

票据纠纷往往暴露企业风控的"裸奔"状态。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为企业定制票据管理合规方案:从收票审查、证据固化到拒付应对,用极高的性价比服务,把法律风险扼杀在交易第一步。我们理解企业顾虑,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 模式——首月法律顾问服务0元体验,效果满意再签约,让您零成本建立法律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