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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中行人负次要责任,车主仍需承担80%赔偿责任-鄂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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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7民终13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杨某(男,1953年3月9日出生)于2024年6月6日4时9分许,骑自行车(后座两侧悬挂菜篮)由西向东斜过道路时,被王某驾驶的鄂GT****小型汽车撞倒。事故发生在京广线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某路段。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许在家中死亡,抢救产生医疗费7777.93元。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因夜间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及未下车推行)。杨某的妻子张某、女儿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儿子杨某戊作为家属提起诉讼。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鄂州某出租车公司,实际由王某承包运营。王某已垫付14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某财保鄂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共赔偿家属429651.53元(承担80%责任比例),另返还王某垫付款14000元。保险公司上诉要求将责任比例降至70%、精神抚慰金降至35000元,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交通事故,却藏着企业容易踩中的"隐形炸弹"。很多公司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结果一出事才发现:保险合同写的赔偿比例≠法院最终判决的比例!以下是企业必须警惕的关键风险:

陷阱1:别被保险合同"70%"条款蒙蔽双眼

保险公司上诉时强调:"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机动车负主责时只赔70%!"但法院直接驳回,理由很硬核:地方性法规优先于保险合同。根据《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机动车与行人事故中,即使行人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也必须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综合考虑行人夜间横穿马路的过错,仍判定车主担责80%——这是法律给的"安全红线",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不能突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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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2:精神抚慰金不是"砍价游戏"

保险公司还要求把5万元精神抚慰金"砍"到3.5万元,理由是"死者有责任"。但法院指出:亲人因事故死亡造成的精神创伤无法用责任比例简单抵扣!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要综合考虑"后果严重性、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在湖北,死亡案件支持5万元是常见尺度——毕竟白发人送黑发人(本案死者69岁,其子女均已成年),这种痛苦岂是30%责任能"打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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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3:挂靠/承包模式≠甩锅护身符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把车承包给高某,高某又转包给王某,但法院仍判公司不担责。为什么?因为公司证明了"车辆由实际运营人控制,且自身无过错"。但如果公司疏于管理(比如未审核司机资质、车辆带病上路),就要和司机一起"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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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行车行动清单

1️⃣ 买保险前:查清当地事故责任比例规则(例如湖北是70%-80%,其他省份可能不同);
2️⃣ 管车辆时:建立"一车一档",记录每次检修、保险、驾驶员培训情况;
3️⃣ 出事故后:48小时内完成"3要3不要"——要报警取证、要垫付必要医疗费、要联系法律顾问;不要私下签和解协议、不要删除行车记录仪数据、不要推卸人道主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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