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未及时通知买受人需赔违约金-咸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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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各位老板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讲讲房屋买卖中常见的“坑”——开发商逾期交房却想甩锅,结果赔了2万多元。语言保证简单直白,看完你就能避开这类风险!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98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直接复制法院认定内容,已简化人名和公司名)
一、合同签订时间:陈某与咸宁某泉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小区位置和名称:咸安区浮山办事处龙潭村万豪咸宁孝子山一期(麓山温泉小镇)。
三、房屋基本情况:G6幢23层2302号,建筑面积112.96㎡,房屋总价款495000元(已全额支付)。
四、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23年1月15日。
五、房屋约定交房条件: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六、房屋交付情况:2024年8月15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4年8月21日,咸宁某泉有限公司发出交房公告,安排2024年8月30日至9月1日分批交付。
七、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八、合同其他约定:补充协议约定,因政策变化、疫情等特殊情况可延期交房,但出卖人必须在事发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判决结果很简单:法院判咸宁某泉有限公司赔陈某违约金28561.5元(按49.5万元房款,每天万分之一,算577天),外加案件受理费266.5元。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开发商败得这么冤?3个风险点企业必须盯死!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疫情+政策变动”导致延期,但法院为啥还判开发商赔钱?关键就一句话:“你有理由延期,但没按合同及时告诉买家,就得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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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是万能挡箭牌,通知义务才是命门!
咸宁某泉有限公司辩称:“资金监管政策变严了,疫情又来了,这不是我的错!” 合同里确实写了政策变化、疫情可延期交房。但法院发现:合同白纸黑字要求“事发后30天内书面通知买家”,而开发商从头到尾没发过书面通知!
风险提示:企业签合同时,如果加了“可延期”条款,一定要同步写清“如何通知”“通知时限”。否则就像埋了个雷——真出事时,不通知=自动放弃免责权利! -
违约金别乱喊“太高”,法院可能根本不理你!
开发商还哭穷:“公司快破产了,违约金太高!” 但法院直接驳回: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是市场常见标准,不算高(49.5万房款,每天才49.5元)。更扎心的是,开发商拿不出“实际亏损证明”,光喊穷没用。
风险提示:签合同时,违约金标准要参考行业惯例(一般日万分之0.5~1)。如果真担心赔不起,就在合同里写清“最高赔付上限”,别等出事才求情! -
“体谅我吧”不如“证据留全”,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开发商最后一招:“我们拼命交房了,求原告给点面子。” 但法院只看证据:竣工验收备案日期(2024年8月15日)就是交房截止日,其他口头承诺全无效。
风险提示:企业遇到延期,必须做两件事:- 第一,30天内发书面通知(微信/短信不算!要邮寄或签收的函件);
- 第二,保存所有证据(政策文件、疫情公告、通知记录),否则打官司必输!
总结一句大白话:合同签得再漂亮,不按规矩“打报告”,出了事照样赔钱!尤其房企老板们,交房延期时,别光顾着找理由,先抓起电话让法务发通知——这一步省了,2万块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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