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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碎品运输包装不当致损责任如何划分-咸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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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14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31日,赤某物流公司与咸宁某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签订《2024年度成品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赤某物流公司为某乙公司提供成品玻璃物流服务,合同期限一年。2024年4月8日,赤某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平台将一批玻璃交由饶某运输,车牌号为鄂L1****。次日饶某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4月11日,某乙公司发邮件告知运输中50片玻璃损坏,损失18327.74元。8月20日,赤某物流公司发函给某乙公司称该损失已从4月运费中扣除,某乙公司确认已扣除。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赤某物流公司起诉饶某。

经查,饶某运输用的车辆行驶证和运输证登记在咸宁某甲公司名下,但双方未签挂靠合同也未交挂靠费。二审补充查明:装车时大尺寸和小尺寸玻璃混绑在同一排,未采取隔离措施,共运输549片玻璃,损坏50片,破损率9%。

一审判决饶某赔偿赤某物流公司全部损失18327.74元及利息;二审改判饶某只承担50%责任,赔偿9163.87元及利息,驳回赤某物流公司对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运输包装不当引发货损,责任要按过错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运输玻璃等易碎品时,如果包装出问题导致货损,责任不是简单地让司机"全背锅",而是要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关键教训有三点:

  1. 包装责任要分清
    本案中《运输合同》明确约定包装由某乙公司负责,且国家标准规定玻璃运输必须"同尺寸装箱、采取防震措施"。但装车时大小玻璃混绑、无隔离,明显违规。作为托运方的某乙公司是主责方,这点二审判决特别强调。
    企业怎么做?

    • 签运输合同时必须写清"谁负责包装",别用"按行业习惯"这种模糊说法
    • 对玻璃、陶瓷等易碎品,直接在合同里抄写国家标准(如GB15763.2第8.1条)
    • 托运方要提供包装验收单,承运方签字确认才装车
  2. 发现问题要"当场说不"
    饶某看到玻璃乱绑却继续运输,一审认为他该担全责;但二审认为他作为司机只负"报告义务",而赤某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物流商没检查包装也要担责。
    企业怎么做?

    • 司机/承运方:发现包装有问题立刻拍照,书面告知托运方"不整改我不运"
    • 物流公司:建立"装车检查清单",司机必须逐项确认并上传系统
    • 重要提示:口头说没用!必须用企业微信/邮件等留痕,否则出事说不清
  3. 合理损耗要提前约定
    本案破损率9%,远低于上诉人主张的18%-30%行业损耗率,但因合同没约定,赤某物流公司仍要赔钱给某乙公司,导致"冤有头债无主"。
    企业怎么做?

    • 运输合同必须写清"合理损耗率"(如玻璃按3%-5%)
    • 超过损耗率的部分才启动赔偿,避免"一片碎玻璃赔全套"
    • 留存破损物残值处理记录,像本案赤某物流公司没证明残值金额,差点少赔钱

特别提醒挂靠企业:饶某的车挂靠在某甲公司,但因没签合同、没交费,法院直接判某甲公司不担责。这看似"幸运",实则是隐患——如果挂靠关系不规范,出事时连责任主体都难认定,反而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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