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但承诺函可能让总包方免责-随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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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303民初63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湖北交投海陆景随州某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某己公司")将"交投金科府1#地块"工程总承包给江苏某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建设公司")。在总包合同签订前,武汉某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已实际进场施工桩基工程。施工期间,某戊公司向某庚建设公司出具《承诺函》,称桩基工程系交投某己公司直接指定其分包,承诺合同履约中所有责任(包括工程款纠纷)由其自行承担,与某庚建设公司无关。
2020年4月,某庚建设公司与某戊公司补签《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约392万元。某戊公司完成2#楼、3#楼等桩基工程后,于2020年4月10日竣工并通过验收。交投某己公司和某庚建设公司在《现场收方申请》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量。
截至2022年,某庚建设公司已向某戊公司支付工程款213万余元,但剩余工程款未付。某戊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
- 解除与某庚建设公司的合同;
- 某庚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8万余元及利息;
- 交投某己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对工程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庚建设公司抗辩称:其仅为名义总包方,实际由交投某己公司直接管理某戊公司施工,且某戊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免除其付款责任。交投某己公司则称已向总包方付款,不存在欠付。
经司法鉴定,桩基工程造价为331万余元(扣除已付款213万余元,尚欠11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交投某己公司向某戊公司支付工程款117万余元及利息(按日0.3‰计算),并承担鉴定费2.8万余元;驳回某戊公司对某庚建设公司的全部诉求及其他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实际施工人可跳过总包方直接向发包人要钱,但需警惕"承诺函"陷阱
本案中,某戊公司虽与总包方某庚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但因《承诺函》明确免除总包方责任,法院认定付款主体实为发包人交投某己公司。关键启示:
-
对企业(实际施工人):
切勿轻易向总包方出具类似《承诺函》!本案中某戊公司承诺"工程款纠纷由我司承担",导致总包方完全免责。若你作为分包方被要求签署此类文件,务必核实:
✅ 发包人是否书面确认承担付款责任;
✅ 文件中是否保留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的条款。
风险提示:若总包方跑路或破产,没有发包人书面担责承诺,你可能钱款两空! -
对企业(发包人/总包方):
发包人指定分包时,应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协议,而非仅靠"承诺函"推责。本案交投某己公司因未直接签约,最终被判付款。总包方若仅挂名,需确保:
✅ 发包人书面承诺承担全部付款义务;
✅ 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包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2. 工程款结算必须"留痕",口头确认无效
某戊公司曾提交一份《调解协议》主张工程款138万余元,但因发包人未盖章且协议约定"三方签字生效",法院不予认可。
- 防范建议:
📌 工程量确认:必须通过《现场收方签证单》等书面文件,由发包人、监理、施工方三方签字;
📌 结算催告:用邮政EMS邮寄结算书(备注文件名称),保留签收回执;
📌 争议解决:避免签署"以对方盖章生效"的协议,可改为"双方确认后生效"。
3. 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拿回,关键看签约主体
某戊公司主张对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但法院以"未与发包人直接签约"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直接签约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权利。
- 重要提醒:
若你是实际施工人(如本案某戊公司):
🔸 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起诉主张权利(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期限);
🔸 尽量争取与发包人补签三方协议,明确你是"实际承包人"。
企业自查清单
| 风险点 | 正确做法 | 错误做法示例 |
|---|---|---|
| 指定分包管理 | 发包人直接与分包方签合同 | 仅让总包方"挂名"签合同 |
| 免责承诺 | 承诺函中注明"发包人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 签署"一切纠纷与总包方无关" |
| 工程结算确认 | 使用带公章的《结算确认书》 | 仅微信确认或口头答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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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名称均按规范匿名化处理,如"武汉某戊工程有限公司";人物姓名隐去为"刘某"等,符合司法文书公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