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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微博随意使用网络图片要赔偿,版权风险不可忽视-仙桃著作权侵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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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号:(2020)鄂96民初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程某是一名网络摄影师,他拍摄的摄影作品《大理时辰》中的图片IMG_0270,于2012年10月1日在云南大理完成拍摄,2013年1月25日首次在个人微博账号“摄影师程某”上发布。2019年8月6日,程某通过公证发现,微博账号“重庆巴南地一大道”(经认证主体为重庆市巴南区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5日发布的文章【这样的大理,你见过吗】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图片。经查,重庆市巴南区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是重庆某霆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曾用名,该公司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程某认为重庆某霆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1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重庆某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赔偿程某经济损失500元;同时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背后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以为网上随便找的图片能免费商用,或者觉得“转发一下不赚钱就不算侵权”。法院明确指出,重庆某霆公司微博使用图片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因为:

  1. 图片是文章的核心内容:微博文章【这样的大理,你见过吗】主要由多张图片组成,涉案图片是《大理时辰》摄影集的主体部分,相当于直接“搬走”了别人作品的“灵魂”。
  2. “非营利”不是免死金牌:重庆某霆公司辩称自己是做公共设施管理的“非营利机构”,但法院认为,微博用于宣传公司业务(如推广“巴南地一大道”项目),本质是商业行为。哪怕没直接卖钱,只要能提升企业形象或吸引客流,就算商业使用。
  3. 曾用名也要担责:公司改名后,旧账号的侵权责任依然要由现公司承担。重庆某霆公司想用“人事变动、查不到账号”推脱,但法院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直接认定责任归属。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小提醒:很多人以为“赔偿金额小无所谓”,但本案中程某索赔1万元,法院虽只支持500元,可企业还要额外承担律师费、公证费和时间成本。更可怕的是,如果被认定恶意侵权,赔偿可能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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