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业部负责人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需承担社保赔偿-阳新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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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1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7年7月,李某进入某乙保险阳新公司下设的龙港营业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08年9月26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经原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李某任某乙保险阳新公司龙港营业部负责人。2011年12月,某乙保险阳新公司授予李某"五年精英贡献奖"称号。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乙保险阳新公司亦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4月8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8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6月22日,李某与中国某某保险黄石公司分别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变更书》。2019年6月22日,李某与中国某某保险黄石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后,李某因临近退休年龄,要求某乙保险阳新公司解决养老保险未果,自述于2021年退出相关业务。李某1999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间担任阳新县XX镇XX村村委委员,2008年8月至2015年1月离职,2015年2月至今担任该村村委委员、村委会副主任。2021年以后,村里为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李某与某乙保险阳新公司2008年9月26日至2015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乙保险阳新公司赔偿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80962.9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劳动关系认定风险的核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以为只是"保险代理"的关系,最后却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白白赔了8万多块!为什么?关键就在这三点:
第一,营业部负责人最容易"踩雷"
李某2008年9月被工商登记为龙港营业部负责人后,法院认为他不再只是"拉保险的代理人",而是被纳入了公司管理体系:公司规章制度管着他、业务安排听公司的、日常工作围着公司转。就像你让员工当店长却不签合同——法院一看,这不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嘛!企业注意:给代理人员挂"经理""负责人"头衔时,必须配套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是平等合作关系,不适用考勤、绩效等劳动管理制度"。千万别图省事只发个任命书!
第二,社保空窗期埋下大隐患
公司从2007年用李某干活,直到2021年他要退休了才想起来社保问题。结果法院一算:6.5年工龄,按黄石市平均工资赔偿8万多。更冤的是,如果当年每月交几百块社保,现在哪用赔这么多?企业注意:用工第一天就要判断关系性质!
- 真是代理关系:必须签《保险代理合同》,注明"按业绩提成,不享受五险一金",每月打款写清楚"代理佣金";
- 实际是劳动关系:立刻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保。别信"员工自己不愿交"的借口——法院只看企业有没有依法操作!
第三,兼职工作可能"断送"劳动关系
李某2015年2月当上村委会副主任后,法院认为他和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就结束了。因为村委会工作占了主要精力,他又拿不出公司继续发工资的证据。企业注意:发现员工在外兼职,必须书面确认:
① 是否影响本职工作?
② 薪酬是否仍由本企业发放?
保留每月打款记录(写明"工资"而非"佣金"),否则员工干着干着去当村干部,你连劳动关系都保不住!
最后划重点:企业千万别把"灵活用工"当挡箭牌!法院看的是实际管理方式:你让员工坐班打卡、接受考核、按月发固定工资?那就是劳动关系!该签合同签合同,该交社保交社保。省下的小钱,将来可能变成十倍赔偿。现在花1小时规范用工,能避免未来赔8万块的教训——这笔账,每个老板都要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