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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房产抵债”条款要慎用,否则可能钱房两空-枣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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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78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被告湖北鸿运某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和原告枣阳某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了《ASG新型无机复合保温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采购规格300×600×25(厚度)mm的保温板,单价为每平方米105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50%定金,剩余货款以中豪襄阳国际商贸城项目(E3地块)的房产进行抵扣(合同附件明确写明:房产价值522109元)。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实际供应了13587.84平方米保温板,总价1426723.2元,某甲公司已支付712500元,截至2023年8月1日仍欠款714223.2元。2023年9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另查明,某甲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为陈某。

法院判决:

  1. 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2114.2元(714223.2元扣除房产抵债的522109元),并从2023年9月22日起按LPR利率加50%支付逾期利息;
  2. 股东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房产抵债”看似省心,实则暗藏陷阱

本案中,某乙公司以为合同里写了“用房产抵货款”,就能多一层保障。但法院明确指出:房产抵债条款有效,但不等于债权自动实现。某乙公司既没约定房产交付时间,也没证明房产无法交付,结果52万多元的房产抵债款直接从欠款中扣除,最终只拿回不到20万元。

企业怎么办?

风险二: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安全

某甲公司是陈某一个人开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但陈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钱包是分开的,法院直接判他个人要还公司欠款!这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杀招”: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要“公私连带”。

企业怎么办?

风险三:对账单≠改合同,逾期利息可能“缩水”

某乙公司要求从2022年12月起算逾期利息,但法院只支持从2023年9月对账日开始计算。因为对账单只是确认欠款金额,不能推翻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如果合同没约定逾期利息,损失只能从实际违约日(对账日)起算。

企业怎么办?

四、写给企业家的真心话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是:某乙公司辛苦供货140多万,最后因合同漏洞损失52万;某甲公司股东陈某本可“有限责任”,却因财务混同赔上个人身家。生意往来中,一个条款的疏忽可能让企业血本无归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企业因“图省事”不签合同、或随便套用网络模板而吃亏。其实防范风险不难:
✅ 重要合同找专业律师审核;
✅ 一人公司必须严格隔离公私账目;
✅ 抵债类条款必须配套“兜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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