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房产抵债”条款要慎用,否则可能钱房两空-枣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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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78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被告湖北鸿运某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和原告枣阳某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了《ASG新型无机复合保温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采购规格300×600×25(厚度)mm的保温板,单价为每平方米105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50%定金,剩余货款以中豪襄阳国际商贸城项目(E3地块)的房产进行抵扣(合同附件明确写明:房产价值522109元)。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实际供应了13587.84平方米保温板,总价1426723.2元,某甲公司已支付712500元,截至2023年8月1日仍欠款714223.2元。2023年9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另查明,某甲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为陈某。
法院判决:
- 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2114.2元(714223.2元扣除房产抵债的522109元),并从2023年9月22日起按LPR利率加50%支付逾期利息;
- 股东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房产抵债”看似省心,实则暗藏陷阱
本案中,某乙公司以为合同里写了“用房产抵货款”,就能多一层保障。但法院明确指出:房产抵债条款有效,但不等于债权自动实现。某乙公司既没约定房产交付时间,也没证明房产无法交付,结果52万多元的房产抵债款直接从欠款中扣除,最终只拿回不到20万元。
企业怎么办?
- ✘ 避免在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房产抵货款”,这类条款对卖方极不友好;
- ✔ 如果必须接受房产抵债,务必写清:房产交付时间、过户手续、无法过户时的补救方案(如现金补足);
- ✔ 抵债房产要现场查验,确认无抵押、无查封,并要求对方提供产权证明。
风险二: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安全
某甲公司是陈某一个人开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但陈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钱包是分开的,法院直接判他个人要还公司欠款!这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杀招”: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要“公私连带”。
企业怎么办?
- ✘ 股东绝对不能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付公司费用;
- ✔ 每一笔公司收支必须通过对公账户,保留完整财务记录;
- ✔ 每年做正规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风险三:对账单≠改合同,逾期利息可能“缩水”
某乙公司要求从2022年12月起算逾期利息,但法院只支持从2023年9月对账日开始计算。因为对账单只是确认欠款金额,不能推翻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如果合同没约定逾期利息,损失只能从实际违约日(对账日)起算。
企业怎么办?
- ✘ 别以为签了对账单就万事大吉,它只管“欠多少”,不管“怎么还”;
- ✔ 合同必须写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建议约定LPR的1.3-1.5倍);
- ✔ 发现对方拖欠时,立即发书面催款函,固定违约起始时间。
四、写给企业家的真心话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是:某乙公司辛苦供货140多万,最后因合同漏洞损失52万;某甲公司股东陈某本可“有限责任”,却因财务混同赔上个人身家。生意往来中,一个条款的疏忽可能让企业血本无归。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企业因“图省事”不签合同、或随便套用网络模板而吃亏。其实防范风险不难:
✅ 重要合同找专业律师审核;
✅ 一人公司必须严格隔离公私账目;
✅ 抵债类条款必须配套“兜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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