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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证据不足将导致抗辩无效-枣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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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41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7月1日,因湖北某酒店公司尚未成立,故张某代表湖北某酒店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襄阳某瑞和公司签订《枣阳某酒店装饰工程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由襄阳某瑞和公司对酒店装饰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每月支付30000元管理费。合同签订后,襄阳某瑞和公司派驻胡某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管理。2024年3月28日,枣阳某酒店正式开业投入使用。截至此时,湖北某酒店公司共向襄阳某瑞和公司转账支付207558元,剩余管理费经催要后未付。

湖北某酒店公司辩称,因襄阳某瑞和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存在墙面平整度不达标、地板铺装不合格、电线安装不规范等质量问题,应减少付款金额至48000元,并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与管理失职的关联性,也未提交保险费支出凭证。

法院认定:管理费用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28日(8个月27天),按每月30000元计算共计267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7558元,剩余59442元。因原告仅主张58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湖北某酒店公司向襄阳某瑞和公司支付5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4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核心观点:证据缺失是企业抗辩失败的“致命伤”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欠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犯的“低级错误”:空口无凭谈抗辩,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

湖北某酒店公司声称工程存在10多项质量问题,甚至详细列出了“11-16楼油漆不合格”“门牌标识不合理”等细节,听起来头头是道。但法庭上,法官只问一句:“证据呢?”——他们立刻哑口无言。没有照片、没有验收记录、没有第三方检测报告,连要求整改的书面通知都没有。最终,这些“听说的”“看到的”“感觉有问题”的说法,全部被法院当作“空气”处理。

对企业而言,这记教训值得刻在办公桌上:

  1. “我觉得有问题”不等于“法律认定有问题”
    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必须当场“留痕”:拍照录像、制作问题清单、要求对方签字确认。例如发现墙面不平整,应立即发书面函件说明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保留邮寄凭证。口头抱怨100次,不如1份签字确认单有用。

  2. 合同约定要“傻瓜式”清晰
    本案合同虽提到“按验收规范施工”,但没写清“什么算合格”“谁来验收”“不合格怎么扣钱”。结果酒店一开业,法院直接认定“投入使用=工程合格”。企业签合同时,务必把关键条款写成“操作说明书”:

    ✘ 模糊条款:“按国家标准施工”
    ✓ 清晰条款:“墙面平整度误差≤3mm(附检测方法),超标部分按每处200元扣减管理费,3次未整改可终止合同”

  3. 别让“公司没成立”埋下雷
    本案签约时湖北某酒店公司尚未注册,由张某个人代签。虽法院因“事后追认”认定合同有效,但若公司最终没成立,襄阳某瑞和公司可能面临“找不到付款人”的风险。重要提示:合作方是“筹备中”公司时,必须要求其股东书面担保,或约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继合同义务”。

  4. 抗辩权不是“免死金牌”
    企业常误以为“对方有错我就能拒付”,但法律要求:行使抗辩权必须证明“对方违约在先”且“因果关系明确”。比如主张“因管理失职导致损失”,需同时提供:

    • 管理失职的证据(如未监督施工的记录)
    • 损失的具体金额(如返工费用发票)
    • 两者关联性证明(如监理日志显示未制止违规操作)
      少一样,抗辩就无效!

一句话总结:企业维权不是比谁嗓门大,而是比谁口袋里的“证据包”更厚实。 日常管理中养成“问题即时记录、沟通必留文字、付款必附凭证”的习惯,才能避免“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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