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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不能直接让公司买单-枣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84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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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29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5月1日,蔡某向宋某出具借据:"借到今借到宋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期限30天还清",蔡某在借据上签名,并将其工行账号书写在借据下方,后在借据上添加"月利息2分"。2014年5月21日,蔡某向宋某出具借据:"借条宋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蔡某在借据上签名,后在借据上添加"月利息2分"。两笔借款均由宋某汇入蔡某个人银行账户。

2015年1月12日,罗某向宋某出具借据:"借条今借到宋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此款用于贷款,贷款出来后偿还蔡某原欠宋某的及此款本息清偿。此笔贷款发放时转入大阜某某有限公司帐户上。以上款项还清后下余款全部转入罗业秀帐户上。否则用枣阳某乙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门面房六间作抵压",罗某在落款的借款人处签名,借据下方另注明"枣阳某乙有限公司贷款使用的",又用笔划掉。宋某将200000元汇入指定账户。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蔡某需要偿还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罗某需要偿还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但法院驳回了宋某要求枣阳某乙有限公司还款的请求。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这60万元借款都是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钱,即使钱用在了公司身上,如果没有公司明确签字盖章确认,这笔债仍然是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

为什么法院这么判?因为:

  1. 借条上没有公司盖章 - 蔡某和罗某打的借条都只有他们自己的签名,没有枣阳某乙有限公司的公章。

  2. 钱没进公司账户 - 所有借款都直接打入了蔡某和罗某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对公账户。

  3. 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行为 - 虽然蔡某当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借钱时是以"蔡某"个人名义,不是以"枣阳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

这就好比你家孩子以自己名义借钱买了零食,即使零食全家吃了,也不能说这是你家的债务,而应该是你孩子的个人债务。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

1. 借款必须"名实相符"

2. 财务管理要规范

3. 谨慎对待"代持"和"代付"

4. 及时确认和追认

5. 借条要规范填写

记住:在法律上,"谁签字、谁收钱、谁担责"。即使钱用在了公司,如果手续不全,法院也会认定是个人债务。这对企业是个警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是个提醒——签字要谨慎,账户要分清,否则可能背上本不该你承担的债务。

作为企业,规范管理不仅是保护公司,也是保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不要因为一时方便,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