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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包业务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天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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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9月,曾某在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介绍下到该公司从事季节性轧棉工作,工作时间从9月至12月。2012年9月至12月,曾某继续到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季节性轧棉工作。2013年7月30日,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全部交给孙某管理和使用,由孙某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2013年9月18日,曾某再次到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由孙某安排仍然从事轧棉工作。2013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曾某在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剥棉时,右手被机器绞伤,随后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经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曾某在该院住院治疗60天,支付医疗费105108.66元、住院伙食费1958元,共计107066.66元。2014年6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曾某与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8月27日,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受伤。2014年11月28日,天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曾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六级。事故发生后,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曾某40000元。曾某在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曾某月工资为2199元,受伤后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法院最终判决: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需向曾某支付工伤待遇178483元(已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天门某昌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个人,但与劳动者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不能以"已发包"为由逃避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把业务包给"包工头",工人出事就与自己无关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发包≠免责"。天门某昌达公司把轧棉业务包给孙某,但法院认为曾某实际上还是在公司车间、用公司设备工作,公司对曾某仍有管理控制,所以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工伤赔偿还得公司自己承担。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1. 不要把业务"包"给个人,而要"包"给公司
    本案中,天门某昌达公司把业务包给了孙某(个人),而不是有资质的公司。《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方要承担责任。如果企业必须外包业务,应选择有营业执照、有用工资质的正规公司,签订规范的外包合同,明确约定工伤责任由外包公司承担。

  2. 为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
    本案中,天门某昌达公司未给曾某(季节工)缴纳工伤保险,结果17万多元的赔偿全部自己承担。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90%以上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都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只需承担小部分。算笔账:一年工伤保险费可能就几百元,但一次六级工伤赔偿至少十几万!省小钱吃大亏,得不偿失。

  3. 临时工、季节工更要签合同、缴保险
    很多企业觉得"临时工干几个月就走,不用签合同、缴保险"。大错特错!本案中曾某就是季节性轧棉工,但法院依然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法律规定:只要员工接受企业管理、使用企业设备、为企业提供劳动,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承担全部用工责任。

  4. 发包后要"真放手",别当"隐形老板"
    企业发包业务后,不能再直接指挥"包工头"的工人干活。比如本案中,孙某安排曾某工作,但仍在天门某昌达公司的车间用公司设备,公司实际上还在控制生产过程。正确做法:发包后,企业不应再介入具体用工管理,所有人员安排、工资发放都应由承包方独立负责。

  5. 纠纷发生后要"重证据",别"凭感觉"
    天门某昌达公司上诉说"医疗费中有不合理费用",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哪些药不该用,法院没支持。企业遇到类似情况,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比如医疗清单、费用明细等,有疑问及时申请鉴定,而不是事后"瞎猜"。

给企业家的实在建议

记住:企业规避风险不是"不签合同""不缴保险",而是"规范管理""依法用工"。一次工伤事故的赔偿,往往远超企业一年的保险费用。合法用工不是成本,而是对企业最划算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