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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贷款签连带担保书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 - 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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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5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月20日,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源口支行与阳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阳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490000元用于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6.6%,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规定,逾期还款需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年利率9.9%)。同日,张某、朱某、胡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1月15日,公司股东胡某、朱某、胡某签署《公司股东连带还款承诺书》,明确表示“愿意为公司在你行贷款负连带还款责任”。银行于2023年1月20日发放贷款490000元。此后,阳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和本金(截至2024年3月21日,尚欠本金486258.98元),自2024年3月22日起未再还款。银行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5587元。

法院判决:阳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486258.98元及利息罚息(从2024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并支付律师费35587元;胡某、朱某、胡某、张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股东随意在“连带担保”文件上签字,等于把个人钱包和公司债务绑在一起。案例中,胡某等股东本以为只是帮公司“走个流程”,签了份《股东连带还款承诺书》,结果公司还不上钱时,银行直接要求他们用个人存款、房产甚至工资来还债。法院判决明确:股东一旦承诺“连带责任”,就必须和公司一起“兜底”,哪怕借款是公司行为,个人也逃不掉。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埋了个“隐形炸弹”:

企业自救指南

  1. 股东绝不轻易签“连带”字眼:担保协议必须写清“以认缴出资为限”,避免无限责任;
  2. 公司借款走正规流程:用公司账户收付款,保留用途凭证(如采购合同),防止被认定为“个人挪用”;
  3. 出事马上行动:收到法院传票别躲,3天内联系律师整理还款记录,很可能减免高额罚息。

记住: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东就该守住这条线。签字前多问一句“这会不会让我家房子不保”,能省掉90%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