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逃匿拒不支付工资将面临刑事处罚-谷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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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号:(2020)鄂0625刑初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1月,郭某在谷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谷城某群铸造有限公司(原名谷城昌群铸造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自2015年10月起,公司开始拖欠38名工人(如曹某、李某、赵某等)工资,累计达304930.41元。2016年3月,郭某将公司十台机械设备转移到襄阳某地继续生产,但所收货款既未支付工人工资,也未偿还法院判决的200万元借款。同年5月,郭某离开谷城逃至上海市,并更换手机号码,未告知工人和劳动部门。谷城县人社局多次通过短信、张贴通知等方式责令公司在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工资,郭某始终不予回应。直至2019年3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结果:谷城某群铸造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公司及郭某全额支付拖欠的38名工人工资。
三、核心观点:企业拖欠工资的三大法律风险警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主敲响了警钟:经营困难绝不是拖欠工资的“挡箭牌”,更不能用逃匿、转移资产来逃避责任! 一旦踩中以下红线,轻则赔钱,重则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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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是犯罪升级的导火索
郭某原本只是经营不善欠薪,但当他转移设备、逃到上海并拉黑联系方式时,行为性质就从普通劳资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法院认定:只要以“转移资产+逃匿”方式躲避支付工资,且金额超过5万元(本案达30万元),经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改正,就直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很多老板误以为“躲一阵风头就过去了”,殊不知人社局的短信、通知都是关键证据,逃避只会让刑期更长(本案郭某因此多判了半年)。 -
“没钱”不是免罪金牌,但“积极处理”能救命
郭某辩称因高利贷逼债才逃匿,法院并未采纳——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工人。但反过来看,如果郭某当时主动向人社局说明困难、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或变卖设备优先付工资,完全可避免入刑。实践中,企业只要做到三点就能大幅降低风险:- 按时支付工资,最迟不超过约定日期15天;
- 若遇困难,立即向劳动部门备案并提交补救方案;
- 保留工资发放记录至少2年(本案因工人自记账、欠条等证据确凿,公司百口莫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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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期+赔偿,企业损失远超欠薪本身
本案中,郭某不仅要付清30万元工资,还额外承担6万元罚金(公司5万+个人1万),更丢了1年9个月自由。算笔账:30万元欠薪若分10个月还清,每月仅3万元;但因犯罪,企业多支出20%罚金,郭某本人无法经营公司导致损失更大。更严重的是,刑事案底会让企业贷款、招投标处处受限,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给老板们的实用建议
- 发工资日提前3天查账,确保账户有钱;
- 工人投诉后24小时内回应,别等人社局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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