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条款冲突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企业需警惕保证责任落空风险-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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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4民初9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6月3日,郑某、郑某伟、肖某、赵某与湖北宜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借款66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9个月,利率8.3%,罚息4.1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协议还本。郑某伟、肖某、赵某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三年。同日,郑某伟和肖某额外签署《保证人承诺书》和《连带责任承诺书(一)》,承诺为借款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但明确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内”。2021年6月4日,某行向郑某发放贷款66000元,到期日2022年3月4日。截至2025年1月17日,郑某仅偿还本金8890.2元、利息3982.27元,尚欠本金57109.8元及利息罚息21017.98元。2025年2月19日,某行经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郑某需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本金57109.8元+利息罚息21017.98元,后续按约定利率计算),由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某行对郑某伟和肖某的连带责任请求——因两人签署的《连带责任承诺书》将担保期缩短为两年,某行起诉时已超期,两人免责。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为什么“多签一份承诺书”反而让保证人脱责?
本案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合同条款“打架”时,法律优先保护“特别约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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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
某行和借款人签了主合同,约定保证期三年(比如2022年3月到期后,可追索到2025年3月)。但郑某伟和肖某私下又签了《连带责任承诺书》,把担保期缩到“贷款到期后两年内”(即2024年3月到期)。结果某行2025年3月才起诉,对郑某伟和肖某来说已超期。- 关键点:主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标准模板”(格式条款),而《连带责任承诺书》是双方额外手写的“特别约定”(非格式条款)。法院认为: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冲突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民法典》第498条)。所以担保期按“两年”算,郑某伟和肖某不用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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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真实风险:一张纸就能让保证人“消失”
很多企业以为“签了保证合同就万无一失”,但本案暴露两大漏洞:- 条款不一致=埋雷:主合同写“担保期三年”,补充文件却写“两年”,看似小事,实则致命。保证人可能故意用补充协议“偷换”期限,等企业催收时才发现超期。
- 非格式条款优先:企业常忽略补充文件(如承诺书、签字页),但法律上这些“手写约定”比标准合同更有分量。一旦冲突,标准合同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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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3个实操建议
- 统一所有文件口径:签借款合同时,确保主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的担保期限、范围完全一致。例如,若约定“担保期三年”,所有文件必须写明“自贷款到期日起三年”,避免用“含贷款到期后两年内”等模糊表述。
- 重点审核“非标准文件”:对保证人额外提交的承诺书、担保函,逐字核对是否与主合同冲突。建议添加一句:“本承诺书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冲突时以主合同为准”,堵住漏洞。
- 设定内部“催收倒计时”: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标注担保到期日(如贷款到期日+担保期),提前3个月启动催收。别学本案——某行拖到超期才行动,白白损失两名保证人!
结尾小贴士
类似风险在借款、采购、租赁合同中极为常见:条款冲突、超期失权、证据缺失……往往让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律所,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零风险”法律顾问方案:合同审查、风险预警、纠纷化解全程护航,价格仅市场60%,还可先试用1个月满意再付款——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赚钱的工具,而非成本负担。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企业名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