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条款不明确导致百万货款纠纷-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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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3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8月20日,宜城某能有限公司与台州某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台州某设向宜城某能采购混凝土总量约75000立方米,预计合同总价约为2700万元,具体结算以实际使用量为准。合同约定C30的基本单价为360元/立方米,并约定基本单价调整:以市场砂石、水泥等原材料涨跌幅或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价随行就市做相应调整(涨跌幅为±5%)。合同约定先货后款,按月结算,次月1-3日办理对账,结算后4日内开具发票,台州某设于收到认证发票后3日内支付清上月全部货款,不按期付款需支付所欠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宜城某能按约供应混凝土。从2020年8月开始,双方对供货数量和单价均按月结算。期间经过两次调价:第一次自2021年7月1日起,C30单价下调5元;第二次自2021年10月1日起,C30单价为415元。2021年12月7日,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1月30日货款为18911172.94元。2022年1月5日,双方对2021年12月供货方量无异议,但对单价提出异议。之后,宜城某能持续供货至2023年6月工程完工,台州某设累计支付了25370053.75元。宜城某能主张总货款为27211508.44元并开具了发票,但台州某设对单价有异议,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争议焦点为合同中"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是指宜城市还是襄阳市。原告主张按襄阳市信息价计算,被告主张按宜城市信息价计算。经核实,按襄阳市信息价计算,总货款为27114760.33元;按宜城市信息价计算,总货款为26240725.38元。
法院判决:台州某设向宜城某能支付货款1744706.58元及违约金86934.33元,共计1831640.91元;驳回宜城某能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个模糊条款,百万货款纠纷!
这个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合同里写了一句"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但没说清楚是哪一级政府部门!宜城某能公司认为应该用襄阳市的价格信息,台州某设公司却坚持要用宜城市的。就这么一句话没写明白,导致双方在货款金额上相差近90万元,最后闹上法庭。
法院是怎么判断的呢?法官仔细查看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合同签订后前几个月,如果按宜城市价格信息,混凝土价格应该下调9%,但双方实际上一直按原价交易,直到2021年7月才协商下调。这说明双方在实际交易中默认是以襄阳市的价格信息为依据的。法院通过"交易习惯"这个突破口,最终支持了宜城某能公司的主张。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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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说人话",别留模糊空间
- 错误示范:"按政府部门信息价调整"
- 正确做法:"按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为准"
- 小贴士:签订合同时,把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都列出来,明确到具体部门、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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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机制要像"傻瓜相机"一样简单明了
- 本案中虽然约定了±5%的调整幅度,但没说明从哪个时间点开始算、怎么算
- 正确做法:明确写"当襄阳市信息价连续两个月变动超过5%时,新价格从第三个月1日起生效"
- 小贴士:可以附上计算示例,避免双方理解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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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出现时,别当"鸵鸟"把头埋沙子里
- 本案中2021年12月就发现价格争议,但双方拖到2023年6月工程完工都没解决
- 正确做法:在合同里约定"出现争议后15日内必须召开协商会议,30日内出具书面解决方案"
- 小贴士:每次沟通后都要发邮件确认,保留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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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我以为"毁掉你的生意
- 台州某设公司可能觉得"宜城的工程当然用宜城价格",但合同没写清楚
- 正确做法:签订合同时,双方各自列出"我认为这里没问题"的条款,互相确认
- 小贴士:请专业律师做合同审查,花小钱省大钱
真实教训: 宜城某能公司虽然赢了官司,但180多万货款拖了快两年才拿到;台州某设公司本可以少付近90万,却因为合同漏洞多付了这么多。两家企业都因一个模糊条款付出了巨大代价!
作为企业,签订合同时多花1小时明确条款,可能避免未来2年的官司和数百万损失。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白纸黑字"!
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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