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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被政府征收维权切勿走错路-老河口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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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19)鄂0682民初11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2日,水利部向湖北省水利厅作出水规计(2015)423号《水利部关于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文件原则同意湖北省水利厅所报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该工程建设任务以城乡生活、工业供水和唐河以东地区农业供水为主,通过退还被城市挤占的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量,改善受水区的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用水条件。文件批准了工程供水范围、工程水资源配置方案、工程布局方案等内容。文件确定工程永久征收土地4931亩,临时征用土地29481亩,搬迁人口1233人,拆迁各类房屋9.85万平方米。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湖北省委、省政府决策实施的从根本上解决鄂北地区干旱缺水问题的重大民生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湖北省"1号水利工程"。2016年8月6日,为了保障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有关条例、文件规定,依照《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所明确的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规模,被告鄂北水资源配置局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征地拆迁任务及投资双包干协议书》。双包干协议书约定了征地拆迁包干任务,征地范围为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涉及到的老河口市境内征地范围。包干投资数额14619.55万元。费用组成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专业项目补偿费(不包括文物古迹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地方实施管理费和机构开办费。双包干协议书还约定协议签订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启动征地拆迁工作,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后,被告鄂北水资源配置局将包干投资的90%拨付给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剩余总包干投资的10%,于征地拆迁工作完成,经审核确认后拨付。2015年9月14日,被告鄂北水资源配置局和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及拆迁安置监督评估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被告鄂北水资源配置局委托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位于老河口市、襄州区的第一标段征地及拆迁安置进行项目的监督评估。2018年4月25日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督评估月报之拆迁安置情况统计表记载位于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的某家家具公司(新桩号19+960)已拆除。其监督评估月报之资金拨付及完成投资情况汇总表记载,已向老河口拨付资金13157.6万元。监督评估月报之监督评估大事记记载,2018年4月9日,某家家具公司完成了拆迁工作。被告鄂北水资源配置局自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接受了被拆迁的案涉土地。

另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鄂北水资源配置局与被告大禹水电建设公司商定并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鄂北水资源配置局接受大禹水电建设公司对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度第一批项目袁冲暗涵-孟楼倒虹吸工程的投标。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大禹水电建设公司开工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孟楼明渠(18+700——19+960)、孟楼倒虹吸(19+960——20+200),即该工程通过原告某家家具公司所在地。合同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被告大禹水电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还查明,原告某家家具公司为主营家具制造、销售、建筑材料生产、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等项目的民营企业。住所地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1995年10月16日办有字号为河国用(95)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未举证证明两被告超越施工红线对原告位于企业的其它财产造成损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老河口市某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当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企业土地时,企业维权切勿走错路!某家家具公司以为自己遭遇了"强拆",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工方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拆除建筑物。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企业维权会失败?关键原因在于:

1. 混淆了"民事侵权"和"行政征收"的区别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施工队在自己土地上动工,第一反应就是"有人侵权了",于是找施工方理论甚至起诉施工方。但在这个案例中,土地不是被私人侵占,而是被政府依法征收用于重大水利工程。这是典型的行政征收行为,不是民事侵权问题。

就像你家房子在政府规划的地铁线路上,不是地铁公司"偷"了你的地,而是政府依法征收。这时你应该找政府谈补偿,而不是找施工队打官司。

2. 维权途径选错了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原告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规定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简单说就是:土地被征收是政府行为,企业应该通过行政途径维权:

而不是像本案原告那样,直接告施工单位要求"停止施工、返还土地",这注定会败诉。

3. 证据收集方向错误

原告花费大量精力证明"土地是我合法使用的"、"有人在我土地上施工",却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到位?

企业维权时应该收集这些证据:

而不是只关注"谁在施工"、"施工了什么"这些表面现象。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1. 看到"征收公告"立即行动

政府征收土地前必须发布公告。企业主一旦看到张贴的征收公告,应当:

2. 不要与施工方直接对抗

施工方只是"干活的",不是决策者。看到施工队进场,不要:

正确做法是:立即联系负责征收的政府部门,书面提出补偿异议。

3.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土地征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企业主很难独自应对。建议:

4. 特别注意:土地证≠万能护身符

本案中,企业持有1995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这不意味着政府不能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关键要看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

结语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主提了个醒:当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时,走错维权途径不仅浪费时间和金钱,还可能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正确的做法是及时了解征收政策,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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