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能以抵押物虚假为由逃避责任 - 丹江口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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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381民初5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9日,汤某富(已故)与武某山农商行土关垭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万元,期限12个月,汤某富和妻子杨某芬在合同上签字。同日,丹江口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后,李某、高某平、郑某波、张某丽、吴某军与汤某甲、徐某与汤某乙、张某广等多人,分别向丹江口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明确约定各自在20万至50万元不等的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有担保书均载明:“当借款人违约导致丹江口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担保人必须立即还款,不论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他人担保,丹江口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都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全额赔偿。”
贷款到期后,汤某富未还款。银行要求丹江口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该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代偿150万元、6月15日代偿150万元、2021年1月5日代偿利息300387.95元,总计330万元。后有第三方偿还50万元,剩余280万元未收回。丹江口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起诉所有担保人,要求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律师费。
部分被告抗辩:
- 郑某波称自己是银行员工,不能对外担保,且汤某富提供的抵押物可能虚假,主合同无效,故担保也无效。
- 徐某、汤某乙、董某等人质疑担保书签名非本人所签(董某经鉴定确认非本人签字)。
- 张某广、李某等称因抵押物不存在,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 杨某芬、徐某、汤某乙、吴某军、汤某甲共同偿还代偿本金250万元、利息30万元及后续利息;
- 张某丽在20万元内、郑某波在50万元内、李某在30万元内、张某广在30万元内、高某平在2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所有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 董某因鉴定证明签名非本人,不承担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担保签字需谨慎,条款陷阱要当心!
这个案例看似是“借钱不还牵连担保人”的老故事,但核心教训藏在一句话里:担保书里写了“不论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我都必须赔钱”,法院就真会按这句话判你全额担责!
为什么郑某波(银行员工)、张某广等人输得这么冤?
- 他们辩称“汤某富的抵押物是假的,主合同有问题,所以担保无效”,但法院直接指出:担保书白纸黑字写着“不管有没有抵押物,我都得赔”。根据《民法典》,这种条款合法有效,担保人必须遵守。
- 郑某波身为银行员工,明知自己不能担保却仍签字,法院认为这是他自己的责任,不能转嫁给担保公司。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3个关键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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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必读“小字条款”
担保书里“不论是否存在其他反担保”“放弃先诉抗辩权”这类表述,等于主动放弃“等借款人赔钱后再找我”的权利。一旦出事,债主可以直接找你全额索赔!企业员工替老板或亲友签担保时,务必逐字核对,别信“只是走形式”的口头承诺(如张某丽自称“被忽悠担保”)。 -
核实借款人真实资产
本案中,多人以“抵押物可能虚假”抗辩,但法院根本不理——因为担保书已约定“即使没抵押物,我也要赔”。企业做担保前,必须独立核查借款人资产(如查房产证、设备发票),不能只听担保公司或借款人口头保证。否则,等借款人跑路,你就是“背锅侠”。 -
拒绝“人情担保”,量力而行
吴某军、汤某甲夫妇担保300万元,远超普通家庭偿还能力;董某因签名被伪造成功脱责,但耗时近1年、花2万元鉴定费。企业给他人担保时:- 只担保自己真正了解的人和项目;
- 严格按自身实力设定额度(如本案中李某只担30万元,比徐某夫妇担300万元更安全);
- 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借款人完整资料,否则立即拒绝签字!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帮个忙”,而是“签个字=扛笔债”。企业主务必牢记:合同条款大于口头承诺,签字那一刻,风险已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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