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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以房抵债未过户不被认可-丹江口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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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案号:(2024)鄂03民终4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3月9日,丹江口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此前,某和公司与胡某乙在2013年6月签订《合作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合作开发"祥和凰城"房地产项目。胡某乙与刘某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胡某(原胡某甲)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3日,法院判决胡某乙偿还刘某超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胡某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6年5月29日,刘某超、刘某、谢某伦与某和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祥和凰城"多套商铺和住宅,以胡某乙对刘某超的借款本息抵购房款。2016年6月18日,某和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胡某乙系项目出资人,核算借款本息共计890万元,同意抵购房款。2019年8月,胡某履行担保责任偿还了债务,并与刘某超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项下的权利。2023年10月,某和公司管理人向刘某超发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不能通知书》,决定不再履行协议,收回房屋。

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和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虽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仍登记在某和公司名下,属于债务人财产。胡某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质是个别清偿,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宗旨。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的最大警示是:在企业财务状况不佳时,千万别用"以房抵债"方式私下解决债务问题,否则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房子很可能要不回来

很多老板在企业遇到困难时,为了快速解决债务问题,往往会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写了承诺书,债务就清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做法风险极大:

  1. 房子没过户等于没拿到:即使签了购房合同,如果房子没交付、没办产权证,法律上还是开发商的财产。一旦开发商破产,这些房子就会被纳入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一起分。

  2. "抵债"变"个别清偿":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能再单独给某个债权人还钱或给东西,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你认为的"以房抵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是无效的。

  3. 承诺书不等于护身符:案例中某和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抵债事实,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仍然可以决定不履行合同。管理人首要考虑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是个别协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债务问题要合法解决:企业资金紧张时,不要私下用资产抵债,应通过正规渠道协商或寻求法律帮助。可以考虑与债权人签订还款计划,但避免转移资产。

  2. 房产交易要及时过户:如果确实要以房抵债,必须立即办理网签和产权变更登记,光签合同不够。未完成过户的房产在破产时不受保护。

  3. 警惕"倒签"时间风险:有些企业会把实际发生在破产前6个月内的交易"倒签"到更早时间,以为能规避破产法规定。但法院会严格审查,一旦发现是虚假时间,不仅无效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4. 破产前半年要特别谨慎: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可被撤销。企业财务出现危机信号时,更要规范操作,避免"病急乱投医"。

  5. 保留完整证据链:如果已经签订了类似协议,要保留好付款凭证、交房证明等所有证据,但记住,仅有协议而无实际交付和过户,风险依然很大。

企业陷入困境时,最忌讳的就是"病急乱投医",用看似简单实则高风险的方式处理债务。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救火不成反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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