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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混乱导致加工费无法全额追回-合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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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02民初139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自2012年以来,长某服务部与安徽佳某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多份《玩具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长某服务部按佳某玩具公司要求进行加工,佳某玩具公司应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费用(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长某服务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佳某玩具公司应支付加工费111477元,该公司财务人员杨某霞在发票上签字确认收票。此后,佳某玩具公司分两次共支付20000元(2016年9月、12月各10000元)。但长某服务部起诉时主张欠款170000元,理由是佳某玩具公司长期拖欠加工费。
法院查明:长某服务部提交的部分发票主体是"长丰县双凤工业园江某印花服务公司"(非本案原告),且部分付款记录指向江某公司账户或蒋某全个人账户。最终法院仅支持111477元中扣除已付20000元的91477元货款,并酌情判赔15000元违约金,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别让"张三的合同、李四的发票、王五的收款"坑了你!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教训是:企业自己把账做乱了,法院也救不了你!
长某服务部本想追回17万元,结果只拿回9万多元,直接损失近8万元。原因很简单:

  1. 合同签"长某",发票开"江某":法院只认主体一致的证据。就像你借给"小张"10万块,却让"小李"打收条,打官司时法官当然不认这笔钱;
  2. 钱进私人账户埋雷:佳某玩具公司把部分加工费付到蒋某全个人账户,导致这笔钱无法证明是还给长某服务部的,只能算作无效还款;
  3. 拖了4年才起诉:最后一张发票是2017年6月开的,直到2020年才起诉。虽然法院支持了违约金,但因合同没写明具体比例,最后只判了1.5万(原主张1.7万),少拿2000元。

企业避坑指南(3招保命):
主体铁三角必须一致:签合同的公司、开发票的公司、收付款的账户,必须是同一个!千万别图方便用个人账户收加工费,否则就像把钱存进别人名下的银行卡——丢了也说不清。
每月对账"留指纹":要求对方财务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哪怕只签"杨某霞已收"),电子对账记得用企业邮箱而非微信。本案中杨某霞签收发票成了关键证据,但若没签字,连这9万块都拿不到。
拖欠超1个月就行动:合同约定"1个月内付款",拖到第35天就该发书面催款函。本案拖了3年才起诉,违约金比例只能由法院"猜",换成有明确违约金条款的合同,1.7万违约金早就稳稳到手。

真实教训:佳某玩具公司破产阶段,本想"能少赔就少赔"。正是长某服务部自己证据混乱,给了对方"财务未核对清楚"的可乘之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把账目当草稿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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